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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意志是自由的,这种看法来自下述事实:根据我们的观点,意志是物自体,也是一切现象的内容的实质。

一切现象也都是绝对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四种形式的。

同时,必然性和特定理由的结果,完全相同,彼此通用,所以,一切属于现象的东西,换句话说,成为个别认知主体对象的一方面是理由,另一方面也是结果;同时在性能方面,是由绝对必然性来决定的,所以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现在的情形有异。

因此自然界的全部内容,一切自然现象完全是必然的,而每一部分、每一现象、每一事件的必然性都可以证明,我们一定可以找出产生它的理由。

这一点没有例外,因为充足理由原则具备无限有效的结果。

不过,另一方面,对我们来说,同一个世界中的一切现象都是意志的客观表现。

而意志不是现象,也不是表象或对象,而是物自体,因此不服从一切对象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

因此不是任何理由所决定的结果,也没有必然性,换句话说,是自由的。

正确地说,自由概念是个消极的概念,它的内容只是对必然的否定,对结果和理由之间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产生的关系的否定。

现在,我们明显地看到,解决自由和必然之间的矛盾的方法,近来常常有人讨论这个问题,不过据我所知,他们的讨论不清楚、不充分。

就作为现象或对象来说,一切东西都是绝对必然的;本体是意志,而意志则是彻底自由的。

现象、对象必然无法改变地取决于不容间断的因果关系链条。

但是这个对象的普遍存在和特殊本质就是对象中显示的理念、对象的特性,是意志的直接的具体表现。

因此和意志的自由一致,对象可能根本不存在,从根本上看,对象可能是和实际情形完全不同的东西,不过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其中一环并为同一意志具体表现的整个关系链条也会完全不同。

但是如果一旦存在,就一定会进入因果关系链条中并永远取决于关系链条,既不能变为别的东西,不能改变自己,也不能脱离这个关系链条,更不能消灭;像自然界其他部分一样,人也是意志的客观表现;所以,我们所说的一切也可以用在人身上。

正如自然界一切东西都有其力量和性质,而当这些力量和性质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时就以一定方式发生反应并形成本身的特性一样,人也有性格,种种动机必然导致种种行动。

他的经验性格表现在这个行为的方式中,他的理性让意志也表现于这个行为方式中。

人是意志最完全的表现,同时像我在本书第二卷中所解释的,人需要较高程度的知识的帮助来保存自己,在这种知识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种表象形式下,关于世界本质完全充分的摹本,这是对理念的了解,是世界的明镜,像我们在本书第三卷所认识的。

因此在人类身上,意志可以达到充分的自觉,也可以明确而彻底地了解自身的本质,就像在整个世界中反映出来的一样。

在前卷中,我们知道,艺术产生于这种知识的实际显现;而在全书最后结束时,我们更会看到,由于这种知识的关系,意志可能表现出彻底的自我否定的倾向。

在其他情形下,决不能表现于现象中的自由,在这种情形下却表现在现象中了,同时由于废除现象基础中的本质而后者却仍然存在于时间中,这就产生了现象的自我矛盾并在这种方式下表现出神圣和自我牺牲的现象。

但是只有在本书结束时才能充分了解这一点。

刚刚所说的只是从下述事实中粗略地表现人如何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不同,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自由只属于物自体、意志,和现象相矛盾的那种独立于充足理由原则的情形在人类身上也可能表现在现象中,不过它必然表现为现象的自我矛盾。

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但意志可以称为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

只有通过将要发生的一切才能明白应该如何去了解这一点,目前我们要完全离开这一点。

因为,首先我们要认清一个错误的看法,即认为个人行动并没有必然性,认为动机的力量不像原因的力量那样确定,不像从前所提出的结论那样确定。

如果离开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意志的自由根本不会直接涉及现象,甚至在现象达到最明显地步的情形中也是如此,因此也不会涉及具有个性的理性动物,更不会涉及人类身上。

虽然人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现象,但是人决不自由;人是由意志决定的现象,同时由于人受对象形式即受充足理由原则的支配,人在许多行动中的确表现了意志的统一,但是由于意志活动本身超时间的统一,许多行动显示出和某种自然力量的法则一致。

不过,可以在人身上及其所有行为中看到的就是自由意志活动,自由意志活动和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概念和定义之间的关系,人的每一种个别行动应该归因于自由意志并在意识中直接显示。

所以像本书第二卷中所说的,每个人都先天地认为自己的个别行动是自由的,每一次行动都是可能的,他只是从经验和基于经验的思想中了解到自己的行动绝对必然地产生于一致的性格动机。

我们发现,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由于只受感情的支配,所以在种种特殊的行动中显然主张完全的自由,可是所有时代的伟大思想家和比较有深度的宗教教义却都否定这一点。

如果一个人明确地了解,人的整个本质是意志而人本身只是意志的现象,同时即使从主体来看,现象也是以充足理由原则为其必然形式,充足理由原则是以“动机法则”

的方式出现的。

当某一特定性格得到动机时,如果我们怀疑某一行动的必然性质,就显得太荒谬,就像我们怀疑任何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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