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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自体,意志和它的表面现象完全不同,它不具备外在现象的任何形式;当意志表现出来时,首先就变为这种形式。
所以这种形式只涉及意志的客观表现,与意志本身毫无关系。
甚至所有表象的最普遍形式,即某一主体的客体形式也和意志无关;附属于这种客体形式和充足理由原则的普遍表现形式就更不必说了。
我们知道,时间和空间就是这种形式,杂多也属于这种形式,杂多只有通过这些形式才存在,也唯有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存在。
关于最后一点,时间和空间就该被称为“个体化原理”
,这是从过去经院派借用的一个名词,我希望大家注意这个名词。
唯有以时间和空间为媒介,在本性和概念上都属于“同一种”
的东西才会表现为极不相同的,表现为同时存在的杂多现象和许多前后相续的现象。
时间和空间便是“个体化原理”
,这是经院派哲学家之间一个十分微妙却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根据以前所说的,我们知道,虽然意志的一切具体表现完全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然而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却在各种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范围之外,因此完全没有根据。
并且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是无限的,然而意志本身并不包含杂多的现象。
意志本身是单一的,不过这里所谓的“单一”
与所谓的“客体是单一的”
这句话中的“单一”
不是同一个意思;一个客体的统一只能从与杂多相反的方面去了解;也和所谓的“概念是单一的”
这句话中的“单一”
意义不同。
因为概念的统一只产生于杂多的抽象作用;意志的单一本性则表明它在时间和空间之外,表明它在“个体化原理”
、在杂多无序的诸多可能之外。
只有当我们考察清楚了现象和意志不同的具体表现时,才会完全了解康德关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学说,康德认为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不属于物自体,只是我们的认知的形式。
在意志表现得最明显的地方,如人类的意志,我们的确认识到意志毫无缘由,这种毫无缘由就是自由的、独立的。
但是意志本身的这种毫无缘由使我们忽略了意志的具体表现所普遍服从的必然法则,并让我们把意志活动看作自由的;其实,意志活动并不自由。
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严格地跟随着影响性格的动机而来。
我们早已说过,一切必然法则都是因果之间的关系,此外没有别的。
充足理由原则是一切现象的普遍形式,而人在行动上也像其他现象一样,必须服从充足理由原则。
但是自觉中的意志直接被我们认识。
所以在自觉意识中也有自由意识。
可是我们忽略一个事实:人并不是作为物自体的意志,而只是意志的表现和外显;个体或人属于现象并遵循充足理由原则。
于是就产生一个奇妙的事实:每个人都相信自己生而完整的自由,即使个人行动也是如此,并且以为自己可以随时开始另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可以随时变成另一个人。
可是由于后天的经验,人类发现自己并不自由,而是要服从必然法则;尽管人有许多决心以及反省的思想,却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从生到死,无时无刻不在表现、显示着自己所厌恶的性格,并且似乎扮演自己不得不担当的角色,至死方休。
目前,我无法在这个题目上多做讨论,它是伦理问题,而伦理问题属于本书的另一部分。
现在我只想指出,本身并无原因的意志的现象或表现仍然服从必然法则,服从充足理由原则。
所以在自然界许多现象彼此相关的必然法则中,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东西足以让人无法在自然现象中认识意志的具体表现。
只有单一动机产生的变化才被视为意志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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