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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这门学问立刻就知道,事因论和形态论一样无法给我们提供所要求的知识;事因论不会比形态论更能满足我们的基本愿望。
形态论告诉我们无数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因类似关系而彼此相关。
对我们来说这些就是表象,而当我们只以这种方式讨论它们时,就永远无法认识它们,而且会觉得它们像象形文字写成的文章一样无法了解。
另一方面,事因论则告诉我们根据因果法则,物质的某一特殊状况产生其他特殊状况,这样,事因论似乎已经对物质做出某种解释;其实什么也没做,只是指出一种有规则的排列,物质的种种状态就根据这种排列在空间和时间中表现出来,并告诉我们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中必然会产生什么现象。
于是根据某种法则决定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中的位置,这种法则的特殊内容从经验中获得,但是我们觉得它的普遍形式和必然性仍然是独立于经验的,而它根本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一种现象的内在本质知识。
这种内在本质就是自然力,自然力无法用因果关系解释,现象所保持的长久一致就是自然律。
但是这种自然律以及在特定空间和时间中的各种情况和诸多现象,永远能被认知。
自发显示出来的势力永远无法知道根据这些法则而表现出来的现象的内在本质,因为这些本质是在最单纯情形下完全的未知东西。
到现在为止,虽然事因论在机械学方面彻底达到了它的目的,可是在生理学方面却收效甚微。
然而解释石头落地的力量与解释某个物体排斥另一物体的情形一样,就其内在本质来说和促使动物活动及生长的原因一样陌生、不可思议。
机械学先要假设物质、重量、不可入性、借冲力而传达运动的惰性等是基本事实,这些都是自然力,这些自然力有规则地出现就成为自然律。
只有这样分析,解释才开始,才完全是真实地以数学精确性指出每一种力量如何表现出来,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表现出来,把一切现象归于某一种自然力的作用。
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也以同样方式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只是它们的假设比较多,而完成的却比较少。
因此对整个自然做彻底的事因论解释,永远只是列举无法解释的力量,以及对法则的可靠陈述,而一切现象就是根据这条法则出现于时间和空间中,继续存在、彼此相生。
但是这样表现出来的力量的内在本质仍然没有得到解释。
这种解释法只限于现象及现象的排列,它所遵循的法则缺乏扩充。
在这方面,它可以和大理石相比。
大理石上有许多纹路,一条挨着一条,但是不能从大理石的内部找出来。
哲学的探索者对整个自然所做的彻底的事因论解释,和下面所说的这个人具有的感觉相比:这个人不知为什么被带入一群自己不认识的人当中,每个人轮流向他介绍另一人,说是他的朋友和亲戚,因此也都是很熟的。
可是这个人自己呢?每当被介绍的时候,都表示出高兴的样子,然而嘴里总是说:“在这群人里,我究竟算哪一号人物呢?”
因此我们知道,在只当作自己观念的现象方面,事因论决不能给我们带来更进一步的知识。
尽管它有种种解释,然而我们对事因论仍然很陌生,仍然只把它当作表象,我们并不了解它们的意义。
因果关系只能告诉我们惯例,只能说明因果在时空中出现的相对次序,却不能带给我们任何可以运用的解释。
因果律本身也只能适用于观念,也只能适用于某类特定客体,只有当它以特定客体为先决条件时才有意义。
因此,因果律像这些客体一样往往只涉及主体。
因果律是有条件的,如果我们从主体出发,也可以同样认识它,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以先天的方式,也可以同样地认识它,就像以客体或后天的方式一样。
事实上康德就是教我们这样做的。
但是,现在促使我们从事探索的原因是下面的情形:我们不甘心只知道自己具有这种观念,只知道它们是如此如此的一种表象以及根据某些法则而彼此相关,也不甘心只知道它们的普遍表现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我们希望知道这些表象的意义;我们想知道这个世界是否只是表象。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会把表象看成空虚的梦幻或无端的幻想,因而认为不值一提。
我们想知道,是否还有别的东西,是否还有表象以外的东西;如果有的话,是什么?因此可以断定,我们所追求的这种东西,从整个本质上来看,必定和表象完全不同。
所以,表象的形式和法则必定与我们追求的东西完全无关。
并且我们不能单纯地依靠只联结客体和观念的充足理由原则,更不能在充足理由原则的引导之下,仅从表象来了解与表象明显不同的东西。
我们早已知道永远不能从外面了解万物的真正本质。
不论我们如何研究,除了有关事物的名词之外,什么都不能了解。
我们好像一个绕着堡垒行走的人,有时候虽能绘出堡垒的正面,却不能了解其内部是什么样子。
然而这却是在我之前所有哲学都遵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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