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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总体而言,法律援助范围还是较窄,规定也较为笼统,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未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作出区分对待。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援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关爱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如下:第一,提供法律援助范围是指法院受理的涉及困境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当事人若要求提供法律援助,须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确定。
对符合条件案件的当事人,少年庭可主动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积极的帮助与指示。
确定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中心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加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前调解或诉讼工作。
法律援助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为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词要注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第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引导”
活动中,法官可提示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积极履行保护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法律援助律师可视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做好记录,形成综合报告,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
第四,少年庭法官可与法律援助律师共同落实对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当事人开展回访活动,了解民事权益的落实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帮助。
第五,涉及困境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向本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76.什么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自2018年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与建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亦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亦相应区分为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与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滥用监护权、雇用童工、校园虐童、向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可以支持起诉,适格单位不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利益收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既有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行政公益诉讼。
前者的典型案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广州长隆集团儿童票案,是国内第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该案中,广东省消费委员会认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身高而非年龄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该标准侵犯了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后者的典型案例如某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河北省检察院某区分院在审查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三名受害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鞋厂童工。
经调查核实,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劳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故该院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劳动监管,严格排查县域内雇用童工情况,如不依法履职,检察院则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77.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及司法机构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的一种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积极运用冷静期制度。
区分案件情况,设置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当事人挽回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对于无和好可能的,让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正确思考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首次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离婚原因为生活琐事,主要矛盾不大的,往往给予双方三个月的冷静期,同时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心理咨询与心理调适。
从而使得双方能够以更理性的方式处理离婚。
对于冷静期后仍坚持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将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依
法作出裁判。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现今社会中出现的大量青年夫妻“冲动型”
离婚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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