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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网络平台及互联网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增强底线意识,为未成年人提供净化的网络环境,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功能;网络平台及相关企业应充分利用产品和技术革新,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便利,比如开发青少年净化版软件、落实防沉迷措施、提升内容发布审核标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或相关软件进行适度提示和设置操作警示等,打造全环节覆盖的健康网络环境。
加强政府部门监管,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近年来,我国净网行动在开辟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方面卓有成效,接下来应推行政府部门监管的常态化,做到监管不缺位;同时政府应鼓励社会和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项目,推动实施绿色网络健康计划,提供热线咨询、指导、评价和预警服务。
健全和规范各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提升网络素养的良好
氛围。
48.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应当注意什么?
当今时代,未成年人网民数量与占比持续上升,各种网络创作传播平台不断涌现,互联网、短视频APP等已经进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中,成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而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创作发表来表达自我、彰显个性、沟通交流、传播分享,这已然成为一种不可逆的大势。
近期,一位网名为“钟某某”
的少年用户在网络软件抖音上发布了一些模仿老师的短视频,因其风格诙谐搞怪、以其亲身经历为脚本引发网友共鸣,得到大量好评,钟某某从而在网络上走红。
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地教育局作出回应称,学校对钟某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希望家长等给予正面引导,尽量拍一些正能量的视频。
此后,钟某某将一些视频在平台上主动下架。
这一事件作为未成年人网络创作的典型,引人深思。
未成年人的网络创作从法律角度来看,与成年人的网络创作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拥有知识产权,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制约。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这一创作主体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未成年人的网络创作具有区别于普通网络创作的特点,比如未成年人将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因其心智不成熟,自我调节能力不够完善,更容易被涉及作品的各类评论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多有负面评价甚至网络暴力的情况;未成年人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其发布作品引发网友关注容易被“人肉搜索”
,泄露其个人信息及隐私等并带来不良后果;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作品流传广受好评,而学校和社会的包容度不够,则容易损害其创造力、限制其潜能发挥等;未成年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及相关知识,创作过程中容易遭遇他人侵权、剽窃或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知识产
权等。
网络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创作源泉、更多样的分享方式、更广阔的展示平台,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创作无可厚非,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包容与鼓励。
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作为创作主体的特殊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的作品,是未成年人个人的知识产权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未成年人要有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当自己的网络创作遭到他人剽窃、非法使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或者学校老师等,并在其监护人等的帮助下,进行维权,比如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侵权者索赔。
第二,要注意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
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创作时,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必要的知识,充分发挥自身创造力,在运用自身聪明才智创作,表达自我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坚持原创,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网络上既有的内容服务于自身创作,但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盗用、剽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创作的作品要符合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有可能会传播分享,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遵守创作平台的发布规范,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避免内容低俗化、恶趣味化,要远离色情、暴力,在内容上展现青少年阳光开朗、积极向上的一面,传播未成年人应当有的精神风貌。
第四,要注意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时,要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意识,不能在网络上轻易地透露个人信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不随意点击、浏览陌生链接,不随意发布真实身份信息;不在创作平台上泄露具体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
第五,要有节制地利用网络创作,防止网络沉迷。
对于自己的网络创作要主动与家长、老师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
遇到问题主动寻求家长或者老师的帮助与指导。
对于网络上好坏掺杂的各类声音或者评价,不要太过在意,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在分享交流的过程中保持平常心,避免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不良评价带来的负面影响。
49.如何保护网络领域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一部专门的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环节。
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来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二是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转移、披露的,实施严格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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