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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的紧急应对。
二是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要及时制订学生欺凌预防具体实施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预防学生欺凌的宣传教育和学生欺凌应急处理与汇报,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处置学生欺凌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谁当班谁负责”
“谁首接谁负责”
,杜绝相互推诿、不闻不问甚至听之任之的现象。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三是加大监督规范力度。
由于学生欺凌现象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学校中还存在较多的监控盲点,容易出现监管缺位。
学校应该加大监控监管力度,排查校园内存在的监管盲区,向学生公布救助电话,严格控制欺凌现象的发生。
学校的走廊、教室、运动场、上学和放学时段的学校大门附近,都是学生容易聚集的地区,要把这些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分时段进行区域划分的监管。
而对于宿舍、厕所等工作人员罕至的地方,可以安装报警装置或定期进行巡视。
受欺凌者一般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这些特征通常包括种族、肤色、民族、经济或社会地位、外貌以及心理、身体、感知等方面的缺陷、学业能力低下等。
具有这些特征的学生,学校要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23.对学生欺凌受害者如何进行保护?
学生欺凌发生后,人们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对施暴者的惩戒以及围绕施暴者作出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的建议,却忽视对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学校、老师、家长等对学生欺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地介入、干预,抑或处理的方式不当,导致受害者身心持续受到伤害,受害者可能会因为自己遭遇暴力而变得也暴力起来,把自己曾经遭受的暴力施加于其他人身上,也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心理伤痕。
因此,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必须维护和保障学生欺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已经遭受或正在遭受学生欺
凌的受害者走出困境。
一是关于社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受害者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协调合作,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受害者遭受欺凌后应尽快介入和干预,报警备案,受害者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送医救治。
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受害者的精神康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二是学校多举措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与疏导。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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