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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科举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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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是隋唐及后代选拔官吏的一种考试制度。
“科”
是指科目,“举”
是指选拔,“科举”
即分科取士的意思。
国家按照不同的人才需要,设立不同的科目,考核不同的内容,选拔出各类人才。
科举制从两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制发展而来,萌芽于南北朝后期,初创于隋,形成于唐,完善于宋,鼎盛于明清,共历经1300多年,于1905年被废。
隋朝之前选拔人才的制度是九品中正之制。
九品中正制自魏文帝时始,由皇帝任命中正官员,按出身、品德等标准考核、选拔民间人才,因为选拔品级分为九等,故而称为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是察举的改良,人才选拔制度由此趋于标准化和制度化,故而自两晋一直延续到南北朝。
中正官员品评、选拔人才的标准主要有二:其一是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其二为行状,即综合当地民众对其人品性和才能的评价作出的批语。
中正官员定品原则上首先依据行状,家世只是参考。
但西晋之后世家大族把持政权,家世的参考意义逐渐超越了行状。
出身寒门的高义博学人士往往定为下品,品行不端的高门子弟往往占据上品,这就是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1]。
隋朝是科举制的草创时期。
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开始逐步削弱士族势力,废除九品中正制,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
隋开皇七年(587)正月,隋文帝杨坚诏令“诸州岁贡三人”
[2]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正式设立常举,当时常举的科目主要有秀才和明经两科。
隋开皇十八年(958)七月,他又诏令五品以上京官、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
二科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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