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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传统,将汉末以来的屯田制难以维持所造成的土地私有加以承认,并将“占田”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平民的占田,以人口和性别为标准,二是官吏的占田,以官品高低为标准。
占田制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有促进作用。
占田制虽然也有很多的缺陷,但它是对先秦以来各种财政思想的一次成功总结与继承发展。
占田制反映出了以对民众的必要让步实现抑制土地兼并,并运用赋税手段鼓励耕植,按劳动力强弱、贫富差别等确定占有土地及纳税数额的赋税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占田制下赋税的征收,是通过所谓“户调”
来实施的,即由国家对农民家庭按户课征的赋税。
三国曹魏建安九年(204),始确定“户调”
制度,由此开始的赋税制度改革,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汉末商品货币经济瓦解的历史事实。
这使得赋税征收与农民的生产结构逐渐结合,即除了粮食产品为代表的租粟之外,主要对农民家庭手工业产品征收实物税:每户农民缴纳绢2匹、绵2斤。
这是最早的户调。
东晋南朝时,户调以纳布为主,故又通常称为税布,不再提及输绵、麻等物,但其实征收户调额,仍沿用西晋的旧制;此外,还有与“户调”
相对应的“丁调”
,史载梁天监元年(502),“始云人赀,计丁为布”
,“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
丁女并半之……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
。
[2]其中,除“租米”
,以及明确标明的布、绢、丝、绵才称为“调”
,其它以“禄”
字开头的都是附加税。
户调的征收,以户等划分为基础,但户等的划分,往往又操之于官僚或豪强之手,使得国家所能征收的赋税并不是真正的实数。
因此,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后,也就与南朝各政权先后取消了所谓“九品混通”
(九品相通)的按户计赀纳税的方法,也确立了以丁为主的赋税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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