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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刑罚,尤其是死刑,是唐太宗的惯有理念,但他身为帝王,又性格刚烈,难免会有雷霆震怒、丧失理智之时。
贞观五年(631),患有心疾的河内人李好德,妄为谣言以惑众,被朝廷缉拿问罪。
负责审理其罪的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属于心病突发,丧失意志,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唐太宗被张蕴古说服,打算释放李好德。
张蕴古兴奋过头,竟然偷偷将唐太宗的旨意告诉了李好德。
事情被侍御史权万纪发现并上报唐太宗。
唐太宗大怒,认为张蕴古泄露禁中之语,命人斩之于东市。
事后,唐太宗非常后悔,因为张蕴古虽然行为不妥,但罪不至死。
为了防止再犯类似的错误,唐太宗下令:“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
有关部门在处决死刑犯之前,需要前后三次上奏,没有异议之后,方可执行。
后来由于三覆奏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负责部门图一己之便,竟然在一天之内就能走完三覆奏的流程。
针对这种情况,唐太宗再次下诏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需要五覆奏;地方州县则实行三覆奏。
所谓五覆奏,就是在死刑执行前两天,每天都要上奏,执行当日,再上奏三次。
三覆奏与五覆奏制度确保了死刑执行的谨慎,在最大限度上确保了死刑执行的公正与准确。
史称“全活者甚众”
。
在贞观君臣的共同努力之下,贞观四年(630),岁断死刑仅29人,几致刑措,史称“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焉”
。
唐太宗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慎刑慎罚,并不意味着朝臣以及百姓可以恣意枉法。
依法治理、秉公处理是唐太宗维护法律尊严时恪守的准则。
即使犯罪之人是自己的亲旧故实、心腹大臣,也绝不姑息。
贞观三年(629),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罪被革职,自言曾在秦王幕府供职,为太宗故旧。
唐太宗念旧情,欲原谅他。
魏徵以为不可,上前谏道:“秦王左右,中外甚多,恐人人皆恃私恩,足使为善者惧。”
唐太宗听后,便对庞相寿说:“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主;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
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
于是“赐帛遣之”
,与之挥泪而别。
唐太宗赐庞相寿以绢帛,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但他终不以私害法,公正地处理了这个贪污案件。
治理国家,必须遵守法度,一视同仁,绝不能因为是亲旧之人便法外开恩。
贞观九年(635),岷州都督高甑生因罪减死徙边,或言甑生乃秦府功臣,请求宽宥。
唐太宗说:
国家自起晋阳,功臣多矣,若甑生获免,则人人犯法,安可复禁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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