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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们世代相袭,也就是所谓的“家代”
。
佃客不允许私自离开自己的土地,否则,将按“逃亡”
罪论处。
当然佃客也可以上升为自由民,但需要得到主人的首肯后,才可离开土地,赦免为平民。
出于各种原因,原来拥有自由身份的宾客以及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依附于豪强大族,逐渐沦为佃客。
佃客的身份较奴婢要高,但低于自耕农。
在国家层面,佃客也没有相应的户籍,他们只能依附主人而存在。
(二)部曲
部曲在汉朝最早是军事组织,大将军营设部,部下设曲,是某人统率下的军队。
新莽时期,部曲开始向私人武装的方向发展。
西汉末年,农民起义方兴未艾,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保证既得利益,地方世家大族把自己的宗族子弟等以军事组织的形式编练起来,首次出现了宾客的部曲化。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加之此后军阀混战,很多脱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寻求豪强大族的庇护,而豪强大族或为自保,或为争夺土地,都急需充实武装力量,发展自己的势力。
这些地方豪强遂按照军事组织的形式把这些寻求庇荫的农民组织起来,成为自己的私人武装,部曲再次大量出现。
虽然部曲在豪强的庇荫之下,但和佃客还是有所区别的。
佃客只租种豪强的土地,然而部曲战时作战,无战才耕种,且耕且战,因而可以说,部曲不一定非要和土地联系起来,但必须绝对服从豪强,并向豪强宣誓效忠,而豪强则必须保证这些部曲的安全,就这点来说,和西欧的采邑分封有类似之处。
后来,部曲地位愈加卑微,也更多地依附在土地之上,主要任务也逐渐变为耕田了。
南北朝后期,尤其是北周武帝期间,部曲更是沦为贱口,身份与佃客一样,高于奴婢,低于良人。
此时的部曲是被禁止离开土地的,在没有主人的允许下,一经发现,按“逃亡”
论罪。
在《南史》中,有这样的记载,齐明帝时期,范云出任始兴内史,到郡界时发现了一些逃亡的奴婢和部曲,他把奴婢全都交给作坊,使其进行劳作;而部曲,全部拿去变卖,得到的资产全部交给官府。
唐朝时,世家大族依然对逃亡的部曲有所惩罚。
唐朝所见部曲数量较少,王永兴先生在《隋唐五代经济史史料汇编校注》中条陈了10条关于部曲的记载。
唐朝部曲数量减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世家大族隐瞒不报,另一方面经过几百年的动乱,中国历史进入了隋唐两代相对稳定的时期,统治阶层此时更加注重发展生产,出现“贞观之治”
、“开元盛世”
等相对繁荣的时期。
但关于部曲法律条文的记载,我们可以窥知,唐朝时,部曲仍然被视为贱口,《唐律》中规定,部曲,不同良人。
且部曲犯罪,罪加一等。
例如,部曲殴打良人,则要罪加一等,而良人殴打部曲,却罪减一等;再如,部曲由于过失杀死主人,判绞刑,而如果主人过失杀掉部曲,却不论罪。
又《唐律》还规定了部曲同色为婚。
近年来,学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研究逐渐加深,如阿斯塔纳42号出土的《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账》明确把部曲同奴婢一起统计为贱口。
此外,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发现唐置的西州存在大量的部曲,关于这点,有学者认为,在西州发现大量关于部曲的记载,是因为这些部分部曲很多都是由良人转化而来,还有一部分是由奴婢放免而来。
综上,部曲最初是作为军事组织存在的,但越往后,部曲的依附性越强,身份地位也更加卑微,逐渐沦为贱口,但在法律上,他们同样是免课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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