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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
建德二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及[隋高祖]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
颁新令: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
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
开皇三年正月[隋文]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人即民也,北史壹壹隋本纪上通典柒食货典及通鉴壹柒伍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俱无军字。
)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
通鉴壹柒伍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胡注云:
后周之制民年十八成丁,今增三岁,每岁十二番则三十日役,今减为二十日役,及调绢减半。
通典贰捌职官典拾将军总叙条云:
隋凡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以总府事,盖魏周十二大将军之遗制。
唐六典贰肆左右卫大将军条注云:
隋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候,左右武候,左右领军,左右率府,各有大将军一人,所谓十二卫大将军也。
上章已论宇文泰欲渐改移鲜卑部属之观念及制度,而及身未竟其业,须俟其后继者始完成之。
兹所引史料,足证明此点,亦即西魏府兵制转为唐代府兵制过渡之关键所在也。
邺侯家传(新唐书伍拾兵志、通鉴贰壹陆唐玄宗天宝八载同。
)云:
自置府以其番宿卫,礼之谓之侍官,言侍卫天子也。
至是卫佐悉以借姻戚之家为僮仆执役,京师人相诋訾者,即呼为侍官。
寅恪案:周武帝改军士为侍官,即变更府兵之部属观念,使其直隶于君主。
此湔洗鲜卑部落思想最有意义之措施,不可以为仅改易空名而忽视之也。
又最初府兵制下之将卒皆是胡姓,即同胡人。
周武帝募百姓充之,改其民籍为兵籍,乃第一步府兵之扩大化即平民化。
此时以前之府兵既皆是胡姓,则胡人也,百姓,则夏人也,故云「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此条「夏」字隋书通典俱同有之,必非误衍,若不依鄙意解释恐不易通。
冈崎教授于其所着论文之第陆页第柒行引隋书食货志及通典此条俱少一「夏」字,岂别有善本依据耶?抑以其为不可解之故,遂认为衍文而删之耶?寅恪所见诸本皆是通行坊刻,若其他善本果有异文,尚希博雅君子不吝教诲也。
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者,据通鉴壹陆捌陈文帝天嘉二年胡注云:
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为八番,递上就役。
十二丁兵者,分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复始。
寅恪案:隋书食货志言:「隋高祖受禅,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
」是周制分民丁为十二番之证。
胡说固确,但保定元年为宇文周开国之第五年,距创设府兵之时代至近,又在建德二年募百姓充侍官之前者尚十二年,此年之令文,周书、隋书、北史、通典所载悉同,当无譌脱。
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仅以「境内民丁」释之,绝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为其时兵民全无区别,与后来不异,则疑有未妥也。
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扩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经四年而周灭齐,又四年而隋代周,其间时间甚短,然高齐文化制度影响于战胜之周及继周之隋者至深且巨,府兵制之由西魏制而变为唐代制即在此时期渐次完成者也。
陈傅良历代兵制伍云:
魏周齐之世已行租调之法,而府兵之法由是而始基,(通鉴陈纪齐显[寅恪案:显当作世。
]祖令民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还田,免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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