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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兵制(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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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下,即连接「抚养训导,有如子弟」之语,尤足证其意实目六柱国家。

至其词涉夸大,不尽可信,则与传文之解释又别是一事,不可牵混并论也。

又玉海壹叁捌兵制叁注云:

或曰:「宇文周制府卫法,七家共出一兵。

寅恪案:七家共出一兵,为数太少,决不能与周代情势符合,无待详辨。

但可据此推知邺侯家传中「六家共备」之「共」,南宋人已有误读为「共同」之「共」者,七家共出一兵之臆说殆因此而生。

伯厚置诸卷末子注或说中,是亦不信其为史实也。

据北史陆拾「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及「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等语,则邺侯家传所谓「郡守农隙教试阅」者,绝非西魏当日府兵制之真相,盖农隙必不能限于每隔十五日之定期,且当日兵士之数至少,而战守之役甚繁,欲以一人兼兵农二业,亦极不易也。

又北史谓军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则更与郡守无关,此则邺侯家传作者李繁依唐代府兵之制,以为当西魏初创府兵时亦应如是,其误明矣。

李延寿生值唐初,所纪史事犹为近真。

温公作通鉴,其叙府兵最初之制,不采北史之文,而袭家传之误,殊可惜也。

吾辈今日可以依据北史所载,解决府兵之兵农分合问题。

新唐书伍拾兵志云:

盖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坏而不复。

至于府兵,始一寓之于农。

叶适习学记言叁玖唐书表志条驳兵农合一之说,略云:

宇文苏绰患其然也,始令兵农各籍,不相牵缀,奋其至弱,卒以灭齐。

隋因之,平一宇内,当其时无岁不征,无战不克,而财货充溢,民无失业之怨者,徒以兵农判为二故也。

然则岂必高祖太宗所以盛哉!

乃遵其旧法行之耳。

兵农已分,法久而坏,不必慨慕府兵,误离为合,徇空谈而忘实用矣。

寅恪案:欧阳永叔以唐之府兵为兵农合一是也。

但概括府兵二百年之全部,认其初期亦与唐制相同,兵农合一,则已谬矣。

叶水心以宇文苏绰之府兵为兵农分离,是也。

但亦以为其制经二百年之久,无根本之变迁,致认唐高祖太宗之府兵仍是兵农分离之制,则更谬矣。

司马君实既误用家传以唐制释西魏府兵,而欧阳、叶氏复两失之,宋贤史学,今古罕匹,所以致疏失者,盖史料缺略,误认府兵之制二百年间前后一贯,无根本变迁之故耳。

(通鉴贰壹贰唐玄宗开元十年纪张说建议召募壮士充宿卫事,以为「兵农之分从此始」,是司马之意亦同欧阳,以唐代府兵为兵农合一,此则较叶氏之无真知灼见,好为异说而偶中者,诚有间矣。

(叁)

隋书贰高祖纪下(北史壹壹隋本纪上、通鉴壹柒柒隋文帝开皇十年同。

)云:

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曰:「魏末丧乱,?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

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

同书贰肆食货志(通典贰及叁及伍及柒食货典,又周书伍武帝纪上、北史十周本纪下俱同。

)云:

至[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

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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