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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特殊教育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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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流砥柱。
随着越来越多身患残疾的学生进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普通班学习,这就要求普通教育老师既要了解那些需要更多帮助的学生以及他们的学习权利,也要在提供教育的同时,了解教师本身的权利。
在过去的十年中,特殊教育法的修改限制了那些在提供特殊教育时缺乏真诚努力的人员进入这个领域,这其中包括管理人员和教师。
要求普通教育老师不仅要知道他们自己的权利,也要努力保护自己所教的每一个孩子的权益。
→教师参与学区自我评估的权利。
自我评估,可检验在教育身有残疾的学生时,教师的教学策略、教学实践以及教学程序,并给老师提供机会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得到解答。
→当学生的特殊需求在课堂上得不到满足时,教师有为孩子寻求帮助的权利。
为自闭症或阿斯伯格综合征孩子制订的计划不起作用时,老师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推荐或请求对需要帮助的领域进行评估。
→有权作为孩子的代言人。
美国残疾人保护法(ADA)承认老师是代言人。
老师为孩子代言,任何对他们的报复、恐吓都是非法的。
→孩子得到全面评估的权利。
孩子有权利得到那些对孩子的教育和学习可能有负面影响的领域的评估。
评估不仅仅局限于学术方面,也包括语音语言、感官问题、社会技能、休闲及娱乐、游戏技能、日常生活技能以及其他诸多方面。
→依据《个人发展综合条例》(preheemforPerso)有权接受所有需要的教育。
如果为孩子提供适当服务的关键是教师需要培训,那么教师有权利请求并接受这样的培训。
→有权参与制订IEP的过程,并最终将计划实施于班级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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