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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制度设计 现代化公司治理的核心难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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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亚当·斯密,当时社会的人普遍都是这么看的:如果不是100%地拥有公司,管理者就很容易冒过分的风险,以小博大。

这必然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所以,在早期,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种普遍权利,而是一种特权,政府只允许那些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搞有限责任制。

比如,创办于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是政府特许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家公司的任务是去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竞争,所以荷兰政府给了他们这个特权,其他人不行。

到了19世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时候,出现了铁路、钢铁、化工这些大型企业。

这些企业需要巨额投资。

个人或者少数人根本不可能承担,要靠大家齐心协力往里面砸钱。

这就必须实行有限责任制了。

1844年,瑞典首先开始推行有限责任制度。

英国紧随其后,1856年开始推行。

19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欧、北美国家相继都推开了有限责任制度。

这么干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出现了。

直到今天,绝大多数市场主体都是这种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

那这是不是表明亚当·斯密很迂腐,他当年的担心是错误、是多余的呢?未必。

第一批出现的大型公司往往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创办者都是企业英雄式的人物,比如亨利·福特、爱迪生、洛克菲勒、安德鲁·卡耐基、克虏伯、卡尔·本茨、雷诺、雪铁龙等。

那是各种产业“大王”

、个人英雄辈出的时代,钢铁大王、铁路大王、石油大王、汽车大王等。

这些产业大王创办的公司,虽然制度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他们的个人能力极强,对公司的掌控力也很强。

而且,他们个人的社会地位、利益和公司紧紧绑在一起。

这在事实上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让他们必须从公司整体和长远利益考虑,不能过度冒险,不能寅吃卯粮,实际上起着近似无限责任的作用。

换句话说,这时候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有名无实。

但是,到了“富二代”

“富三代”

以后,情况就渐渐不同了。

专业高管、职业经理人,逐渐取代了第一代的企业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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