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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具体言之就是:按各级官员的品秩高低规定其所能占有的田地限额,超限部分必须拨出三分之一由朝廷买回,再作为公田出租,以此项收入充作军队粮饷。
举例而言,如果某个官员按规定所享的田地限额为200亩,而他实际田产为800亩,那他必须拿出600亩的三分之一即200亩作为公田卖给朝廷。
如同上述,若通过此法买回公田1000万亩,一年可收租米六七百万石,既可充军饷,又可免和籴,又能杜绝滥发纸币,还能平抑物价、防止富豪兼并,可谓一举五得。
为了让公田法能够顺利实施,我以身作则地拿出了自己的田产一万亩充为公田,并且迫使其时田产最多的宗室亲王赵与芮也拨出了一部分田产。
我知道此举得罪了赵与芮,可没想到自己日后竟然因此而遭杀身之祸。
“公田法”
选择在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这浙江最富庶的六郡实施。
朝廷设立“官田所”
,以临安知府刘良贵为提领,推行一年后立即产生了显著成效,朝廷买回约一千万亩的公田,当年收租米六百多万石,足够应付军队一年的粮饷,达到了预期目的。
然而,这一千万亩公田与其说是用“买”
的,还不如说是一种变相的没收。
因为我的本意就是要以最低成本乃至以零成本收回那些被权势阶层过度兼并的土地。
为此我采取了三种办法:首先是以超低价格强行收购,如年租值一石(面积相当于一亩五分)的田产仅支付第十八界会子(朝廷发行的第十八期纸币)四十贯,而当时的十八界会子已经严重贬值,二百贯还买不起一双草鞋,所以说这四十贯只能算聊胜于无;其次,若田产数额巨大,则一半付现钱,一半以布帛充抵;最后,也是用得最多的无成本方式,就是以度牒(出家的官方凭证,可免税也可转卖)及官诰(荣誉官职的凭证)折价换购田产,如“校尉”
折价一万贯,“承信郎”
一万五千贯,“承节郎”
二万贯;官妇的封诰,“孺人”
二千贯,“安人”
四千贯,等等。
我的手段虽然有些阴险和强横,可当初这些富豪们从贫农那里兼并土地的时候,其手段又何尝不是巧取豪夺!
其实质又何尝不是弱肉强食!
所以我觉得自己这么做很公平——当初他们用什么手段从别人那里抢走的,今天我就用什么手段从他们手里抢回来。
我的本意是针对上层富豪,可一旦具体实施,许多官吏要么急功近利,要么操之过急,要么与富豪勾结,最终也不免引发种种弊端,成了扰民之举。
如刚开始时都是从田产最多的富户买起,可渐渐发展到二百亩以上都必须“投买”
(申请卖田),最后连“百亩之家”
的小地主也无以幸免,致使“浙中大扰”
,“民破产失业者甚众”
。
所以此举既遭到权势阶层的极力反对和阻挠,也遭到了平民阶层的普遍诟病。
可我必须指出,伤害中下层的利益并非出自我的本意。
景定五年(公元1264年)七月的一天,天空中突然出现一颗彗星,光芒烛天,彗尾之长实属罕见,而且从四更起出现于东方,至日中始灭。
理宗皇帝急忙下诏让朝野指陈朝政缺失,一时间朝中官吏和民间富户纷纷上书,“皆以为公田不便,民间愁怨所致”
。
我上书力辩,最后干脆递交了辞呈。
皇帝连忙召见我,语重心长地说:“言事易,任事难,自古然也。
使公田之说不可,则卿建议之始,朕已沮之矣。
惟其公私兼济,所以决意行之。
今业已成矣,一岁之军饷,仰赖于此,若遽因人言罢之,虽可快一时之异议,如国计何?卿既任事,亦当任怨,何恤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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