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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一 论语十三 雍也篇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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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一论语十三雍也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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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华使于齐章

子升问:“冉子请粟,圣人不与之辨,而与之益之。”

曰:“圣人宽洪,‘可以予,可以无予’,予之亦无害,但不使伤惠耳。”

木之。

“冉子与之粟五秉”

,圣人亦不大段责他。

而原思辞禄,又谓:“与尔邻里乡党”

,看来圣人与处却宽。

恪。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

’虽是小处,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贯之’处。”

夔孙。

义刚录云:“圣人于小处也区处得恁地尽,便是一以贯之处。

圣人做事着地头。”

“范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继富”

,以为天下之通义,使人可继也。

’游氏曰:‘“饩廪称事”

,所以食功也。

今原思为之宰,而辞禄不受,则食功之义废矣。

盖义所当得,则虽万钟不害其为廉。

借使有余,犹可以及邻里乡党。

’盖邻里乡党有相赒之义。

尹氏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

,而冉求乃资之。

“与之釜”

者,所以示不当与也。

求不达其意,而请益,与之五秉,故夫子非之。

’又曰:‘原思之辞常禄,使其苟有余,则分诸邻里乡党者,凡取予一适于义而已。

’第四章凡七说,今从范氏、游氏、尹氏之说。

伊川谓:‘师使弟子,不当有所请。

’其说虽正,然恐非本意。

据冉求乃为其母请,其意欲资之也。

使冉求为子华请,则犹可责之以弟子之礼;若为其母请,则止欲附益之,故责之以继富。

恐或外生一意,非夫子责冉求之意。

范氏第二说与杨氏、谢氏之说,大率以辞受取舍顺理合义为文,只说大纲。

其间曲折详备,则不如尹氏之深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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