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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卷第三十一论语十三雍也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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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华使于齐章
子升问:“冉子请粟,圣人不与之辨,而与之益之。”
曰:“圣人宽洪,‘可以予,可以无予’,予之亦无害,但不使伤惠耳。”
木之。
“冉子与之粟五秉”
,圣人亦不大段责他。
而原思辞禄,又谓:“与尔邻里乡党”
,看来圣人与处却宽。
恪。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
’虽是小处,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贯之’处。”
夔孙。
义刚录云:“圣人于小处也区处得恁地尽,便是一以贯之处。
圣人做事着地头。”
“范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继富”
,以为天下之通义,使人可继也。
’游氏曰:‘“饩廪称事”
,所以食功也。
今原思为之宰,而辞禄不受,则食功之义废矣。
盖义所当得,则虽万钟不害其为廉。
借使有余,犹可以及邻里乡党。
’盖邻里乡党有相赒之义。
尹氏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
,而冉求乃资之。
“与之釜”
者,所以示不当与也。
求不达其意,而请益,与之五秉,故夫子非之。
’又曰:‘原思之辞常禄,使其苟有余,则分诸邻里乡党者,凡取予一适于义而已。
’第四章凡七说,今从范氏、游氏、尹氏之说。
伊川谓:‘师使弟子,不当有所请。
’其说虽正,然恐非本意。
据冉求乃为其母请,其意欲资之也。
使冉求为子华请,则犹可责之以弟子之礼;若为其母请,则止欲附益之,故责之以继富。
恐或外生一意,非夫子责冉求之意。
范氏第二说与杨氏、谢氏之说,大率以辞受取舍顺理合义为文,只说大纲。
其间曲折详备,则不如尹氏之深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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