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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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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嫁娶以及风俗习惯,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是社会风俗和伦理关系的重要表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文明的风貌。
一、婚姻习俗
图11.28情侣雕像。
其中人物手臂交叉,相互搂抱腰肢,含情脉脉地彼此注视着。
出自乌尔
婚姻习俗是最重要的文化和社会现象之一,透过婚姻习俗往往可以洞察人间万象。
事实上,对于苏美尔人、巴比伦人和亚述人而言,虽然不能排除婚姻中的感情因素,而且可能也会有些浪漫情怀,正如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诗所表现出的那样,但他们的婚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生意性的安排,旨在保证和维持社会的秩序。
尽管婚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感情因素,但在国家眼里,婚姻的主要目的不是建立伴侣关系,而是为了生育人口;不是为了个人现时的欢愉,而是为了未来的种族延续”
[9]。
每一桩婚姻都开始于一份法律契约,正如《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那样,如果一个男人结婚时没有事先签订并执行一份婚姻契约的话,与他“结婚”
的女子就不能算是他的妻子。
尽管这样一对男女可能同居在一起,但如果没有契约的形式,他们或他们的子孙后代都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一)父权制家长包办婚姻
女子在结婚前由其父亲保护监管,其父可以自由决定其婚姻;如果父亲不在,则由其兄长做主。
如果一个女子因其父欠债而作为抵押品到债主家做工,其婚姻仍由其父或兄长决定;如果其父或兄长都不在,其婚姻就由债权人决定。
女子在婚姻上毫无发言权,这是由妇女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造成的。
男方通常交给他未来的岳父一笔被当作女方身价的费用,此外,男方还需向女方送聘礼。
女方从她的父亲处取得嫁妆,嫁妆后来就转归男方。
《汉谟拉比法典》中对聘礼及身份有明文规定:
第159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
,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160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
,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的财物。
第161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友诽谤之,于是岳父告诉妻主云:“你勿娶吾女”
,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聘礼类似于预约金,目的在于证明双方签订婚约的严肃态度,也是作为保证履行婚约的一种手段。
如男方破坏婚约,拒绝聘娶新娘,那么他便丧失先前所缴纳的身份费和聘礼。
假如女方的父亲不履行婚约,不准女儿出嫁,那么他应加倍偿还自己所得到的一切。
(二)订婚与结婚仪式
结婚前要举行订婚仪式,由女子未来的丈夫在女子头上洒香水并献上礼物。
这之后,女子就成为其未来丈夫家中的一员。
如果男方死了,她将嫁给他的兄弟;如果男方没有兄弟,她就嫁给他的近亲。
相反,如果女方死了,男方又不想娶她的姐妹,那么男方就要收回所有的聘礼(除粮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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