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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油还被用来制作肥皂。
油也是灯和火炬不可缺少的东西。
芝麻油还用于葬仪、医学等方面。
(二)调料
调料中最常见的是盐和芥末。
实际上,它们在用前是被混在一起的。
在美索不达米亚人的家庭中,桌上通常有一个芥末盒和一个盐盒。
芥末也被用于与甘松混在一起。
芥末常常就着面包一块儿吃,这在一份早期食物名称表中就曾提到过。
一篇铭文还提到,盐和芥末被亚述国王撒在埃兰的土地上,以使埃兰受到损毁。
肉桂是另一种调料,它在文学作品中常常被提到。
其他食物添加剂还有:八角茴香、香菜、马郁兰、郁金香粉、生姜、大蒜、甘松香、百里香、茴香和枯茗等。
三、饮料
(一)酒类
苏美尔人最先把酒奉献给人类。
根据苏美尔文明时期遗留下来的刻在泥板上的楔形文字记载,苏美尔人的酿酒技术就已相当成熟了。
他们能把酿化与发酵结合成复式发酵法,用大麦、小麦、黑麦发酵制成饮料。
在他们很原始的酿酒作坊里已出现了酿酒用的炉子、圆桶和贮酒用的大酒桶。
由于酒中有许多沉渣,在苏美尔时期出现了一种起过滤作用的饮酒管,用这样的管子吹吸陶罐内的啤酒,可除去沉渣。
酒的种类有啤酒、海枣酒、葡萄酒、烈酒等。
啤酒主要以大麦为原料制成。
在古巴比伦王国时期,酿酒主要是由妇女进行。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以开设酒店为职业的妇女被特别提到,称为SAL.KA?.TIM.NA(sabitum),酒店称为E′.KA?.TIM.NA(bīt?ikari)。
酒店一般都不大,通常有5张床、10把椅子、3张桌子。
法典第108~111条,是有关酿酒和出售啤酒的法律,违犯这些法律将被处以死刑。
图11.8在杜尔-沙鲁金的宫殿里,朝臣们正举起大杯啤酒尽情畅饮。
这种没有手柄的大酒杯,底部用金属形象地塑造成狮子头的形状。
图片见RawlinsoMoheAernWorld
第108条: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ikaru,一种烈酒)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109条: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共谋不轨,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110条:倘神妻或神姊不住于寺院中而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应处焚刑。
第111条:卖酒妇赊卖其酒60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50卡。
图11.9向植物女神祭酒的浮雕残片。
早王朝Ⅲ期,约公元前25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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