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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两者的差别可能仅在于伤害程度的不同。
具体地说,在这个案子中,其差别就是该女人伤害该男人一个睾丸还是伤害两个睾丸的数量上的差别。
在立法者看来,伤害一个睾丸还是伤害两个睾丸显然代表着致残程度的轻重。
因此可以推断,立法者据以认为犯罪已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据此推断,掌握使用“和谐”
惩罚原则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原则的尺度在于犯罪或伤害程度的轻重。
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目前还缺乏其他材料证据。
这条法律还揭示了一种特殊性,即在男人和女人因生理构造不同而无法直接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的原则时,则惩罚其相对应或相关的部位。
四、“同态复仇”
原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或习惯上所说的“同态复仇”
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中的两大身体处罚(肉刑)原则之一,这两种处罚原则尤其在《汉谟拉比法典》和《中期亚述法典》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但并不是所有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典都施行肉刑,对身体的处罚也不是在美索不达米亚人创法之初就存在。
在人类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木法典》和后来的《埃什努那法典》中就不采用肉刑,取而代之的是处以罚金。
为研究方便起见,我们把《乌尔纳木法典》、《埃什努那法典》和《汉谟拉比法典》的有关条文对比如下:
《乌尔纳木法典》
第16条:如果某人在打斗过程中,用棍棒打断了他人之肢体,他应偿银一明那。
第17条:如果某人用铜刀割断了另一人之鼻,则他应偿银三分之二明那。
第18条:如果某人用[……]割断[另一人]的[……],他应偿银……
第19条:如果他用[……][敲掉]他的[牙],他应偿银二舍克勒。
[13]
《埃什努那法典》
第43条:倘自由民砍断自由民之一指,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二明那。
第44条:倘自由民推倒自由民于……而折断其手,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明那。
第45条:倘彼折断其足,则应赔银二分之一明那。
[14]
《汉谟拉比法典》
第196条: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197条: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
……
第200条: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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