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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阿维鲁在公社中拥有土地所有权,并因此享有公社中的全权,处于公社自治机构的司法管辖之下;穆什钦努处于公社之外,靠为王室提供服务获取王室土地的使用权,并因此成为王室仆从,受王室的特殊保护和限制,处于王室的司法管辖之下。
而且这种划分可以解释这一事实,即总体来说阿维鲁的地位高于穆什钦努,但穆什钦努与王室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王室的限制和保护。
穆什钦努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为王室服务和耕种王室土地也可使一些人变得富有。
另外,从材料中我们看到,在古巴比伦社会中,一个人可以同时身兼阿维鲁和穆什钦努双重身份。
例如,在一封官方书信中,一群穆什钦努同时被称为阿维鲁,甚至城市之子(aLúMe?mu?kēnumdumume?as-la-wk-ka-aki)。
[17]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及转让很活跃,一个人只要获得私人拥有的公社土地便可成为阿维鲁。
这种情况的出现应不是个别现象,因为贾可诺夫对公元前19—前18世纪的乌尔和拉尔萨两城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居民,即使不是全部,实际上都与王室或神庙服务有关。
同时,他们大多数不仅以服役为条件换取土地,还在公社中拥有私人财产。
因此,他们有权获得阿维鲁称号”
[18]。
其三,阿维鲁享有参政的权利。
因为阿维鲁是城市公社成员,是真正的公民或国民,所以他们不仅在城市公社中享有政治权利,可以担任城市公社管理机构的官员,参加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而且中央政府的官吏也同样出自阿维鲁,包括商人首领、商人塔木卡和高级女祭司纳第图。
总之,阿维鲁出自城市公社,源于氏族组织,是城市公社中的公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及参与政治的权利。
穆什钦努被排斥在城市公社之外,他们不享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
阿维鲁不仅参与城市自治机构的管理,中央政府的官吏同样出自城市公社,出自阿维鲁公民,迄今未发现有穆什钦努担任官吏,或官员被直接称为穆什钦努的记载。
二、穆什钦努的社会地位
穆什钦努一词是迄今所知最古老的阿卡德语词汇之一,早在《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之前1000多年就已出现了,在苏美尔文中它被称为MA?KA’EN。
学者们普遍认为,Mu?kēnum一词来源于动词?uk-ēnum,表示“鞠躬”
、“下跪”
和“磕头”
等意。
[19]根据穆什钦努被排斥在城市公社之外这一点来判断,贾可诺夫等人所坚持的穆什钦努“可能只是在公社中无以立足、已经破产与被剥夺财产的人,或是外邦人”
,可能更接近事实。
但同样是根据这一点来判断,克劳斯和米克(Th.J.Meek)等人认为穆什钦努是平民,阿维鲁是贵族,也有其道理。
因为阿维鲁出自氏族和城市公社,并因此成为公民,他们实际上就成了传统的氏族贵族;穆什钦努由于是外邦人或被逐出公社之人,实际上也就沦为平民。
三、奴隶
无疑,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关于奴隶的社会地位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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