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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单位,父权制家长代表整个家庭行使在城市公社中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父权制家长享有全权的公民权,参加公民会议,其未成年未成家的子女甚至不能被称为“阿维鲁”
,而只能被称为“阿维鲁之子”
(MàrAwilim)。
但纳第图女祭司除外,由于她们实际上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权,还由于她们在社会观念中已婚(嫁给了神灵),她们享有“阿维鲁”
的称号,并因此享有阿维鲁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图10.1一位乌尔城的母亲抱着孩子的雕像。
出自乌尔
从《汉谟拉比法典》中可知,在家庭关系中,父权占支配地位,但妻子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父亲有权将子女交给债权人抵债(第117条),甚至有权让他们为自己杀他人之子女去抵命(第230条)。
妻子在这方面的处境要好得多,丈夫婚前所负债务与她无关,丈夫不得因此将其妻抵押,婚后所负债务则由丈夫、妻子双方共同负责(第151~152条)。
此外,妻子还受到其他方面的法律保护。
例如,诽谤或诬告自由民之妻者要受到法律惩罚(第127条);强奸自由民未婚妻者要处以死刑(第128条);如果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家中无生活资料,其妻可以与别人同居,待自己丈夫回来后再随其夫(第134~135条)。
虽然如此,妻子在某种程度上还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丈夫可以因妻子未生育之故而纳妾或离弃之(第138条和第145条),但对妻子来说还有补救的措施,即如果妻子为丈夫找到女人并替其生育,丈夫便不得如此(第144条)。
即使离弃之时,丈夫也必须给妻子一部分财产(相当于聘金数额之银),并归还其所带来之嫁妆,如无聘金,则要给1明那银,作为离婚费(第138~140条)。
二、城市公民共同体
长期以来,很多研究西方古典学的历史学家包括一些专门研究城市学的学者,无视大量的考古学和文献资料,否认在古代近东存在城市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他们把城市的起源看作古希腊现象,其中主要的依据是根据古希腊的“范例”
断定古代近东没有“民主制”
和“私人企业”
。
[6]实际上,正如在本书相关篇章中所论述过的,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不仅存在过“原始民主制”
,其城市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私人经济包括工商业和“农业资本主义”
的高度发展孕育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公司形式。
正如亚述学家所说:“美索不达米亚不仅是最早的城市文明,还是古代最具城市化的社会。”
[7]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首先出现在南方,后来北部的亚述地区也开始了城市化进程,并且很快形成巨大规模。
“美索不达米亚城市的密集度是无与伦比的;大型的城市中心延绵相望”
,“对于我们今天的人们来说,美索不达米亚人就是公民,就是这些众多古代城市的居民。
我们所欣赏的艺术与文学就是由这些公民们创造的,我们所研究的官僚体系就是城市的管理体系,我们所熟悉的政治家和军事领袖就居住在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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