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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这条法律规定很容易在其他文献中找到证据。
在一份没有完全保存下来的文献中,记载了合伙经营的当事人在沙马什神庙结算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团来自两方,其中四位证人构成一方,他们是来自基什城的商人,另一方证人团则是西帕尔城的当地人。
[208]这份文献还表明,来自不同城市的商人也可以合伙经营生意。
接下来的第100~107条,主要规范了商人塔木卡和沙马鲁(?amall?m)的经营行为,对此我们在后面将专门详细论述。
在这里我只想强调,商人塔木卡与商人沙马鲁的生意关系中,有的就属于双方合伙经营生意,或者说,商人塔木卡投资商人沙马鲁的生意,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益。
[209]
古巴比伦时期大量的经济文献与《汉谟拉比法典》形成了有效的呼应,从一些经济文献中可以看到,合伙经营在古巴比伦时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长途贸易和对外贸易中更是如此。
例如,根据一份文献记载,合伙双方共同投资跨地区贸易和市内生意(?a?arrānimulibbialim),在生意结束之后,双方在神庙里结账,平均分担高额的借款(babtum),平均分配银钱,平均分配奴隶和女奴。
[210]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长途贸易和对外贸易所面临的风险比其他一般生意要大,需要多人来共同分担风险;另一方面还可能因为长途贸易和对外贸易一般投资会更大,且投资回报周期更长,单个人的资金或经营能力毕竟有限。
例如,一份契约[211]中记载了两位贩铜的商人合伙向另一人借得银、油和衣服,到底尔蒙去进货,去购买铜。
根据契约的规定:债权人不承担损失,只拿取固定的利息。
在其他经济文献中我们看到,有时债权人也参与合伙(如UETV297),在这种情况下,他通常不取利息,只参与分红,当然他也承担风险。
合伙的人员一般为3~5人,他们自己租船,并雇用水手。
[212]还有材料表明,经营这种长途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商人,很多是以血亲关系维系在一起的单一家庭或扩大式家庭成员。
I.M.贾可诺夫认为这种经营方式与到安纳托利亚殖民的古亚述商人采取的“家庭、家庭公司及个人合伙经营的形式”
[213]极为相似。
因此,他也把它称为“公司”
或“家庭公司”
。
[214]
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人类文明史上最早的合资公司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最早的保险公司形式。
如果说巴比伦人创造了“公司”
这种经营形式的话,那么“法人”
的发明权就要归属于古罗马人了。
公元前3世纪,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bian)说过这样的话:“一个法人的财产和债务,不是其每个成员的财产和债务。”
他还强调说:“法人即使只有一个成员,亦成为有别于该成员的法律上的实体。”
[215]罗马人发明的以“公司”
为“法人”
这一概念,被中世纪的律师继承,并一直传播沿用至今。
四、对外贸易与国际影响力
古巴比伦时期的对外贸易为什么会有如此繁荣的景象?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如美索不达米亚地处交通枢纽的优越地理位置,发达的陆路交通、内河航运和航海路线等,古巴比伦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所创造的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以及追求高品质生活所产生的对自己本身所缺乏的稀有物品甚至奢侈品的强大内需等。
无疑,这些都很重要,没有内需,没有交通,一切都不会存在。
但在此,我无意对这些着墨过多,而更愿意谈及人类文明的更高级表现形式——城市管理水平、国家管理水平,以及国际交流水平。
没有这些作为保证甚至作为基本条件,任何形式的贸易,更不用说对外贸易,是无法开展的,在古代社会尤其如此。
面对长途的跋涉,环境的陌生,给养的缺乏,自然的灾害,异域的凶险,等等,再加上匪徒的打劫——顺便说一句,海盗和陆匪在现代社会都十分猖獗,更别说在古代社会——古巴比伦的商人们却能够在城市与城市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畅行无阻,这无疑需要相应的城市管理水平,国家治理水平和较强的外交能力。
说到外交能力,就不能不提及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尤其是古巴比伦人引以为骄傲和自豪的语言文字——阿卡德语,随着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强盛,阿卡德语逐渐变成了古代近东商业贸易的交易语言和国际交流的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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