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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21]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第4页。
[22]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第4页。
[23]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第13页。
[24]参见于殿利:《从立法精神看巴比伦法的人本观》,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1期;《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208~255页。
[25]E.A.Speiser,“LawaoryofCivilizatisofAmeriPhilosophicalSociety,Vol.107,No.6(1963),p.538.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10页。
[27]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28]G.R.DriverandJohheBabylonianLaws,Vol.1,Oxford:OxfordUyPress,2007,p.57.
[29]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Durham:aAcademicPress,2000,p.175.
[30]参见刘家和、廖学盛主编:《世界古代文明史研究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31]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76.
[32]H.W.F.Saggs,TheGreat.223-224.
[33]H.W.F.Saggs,TheGreat.224-228.
[34]参见刘家和、廖学盛主编:《世界古代文明史研究导论》,第131页。
[35]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69.
[36]GeesRoux,AhirdEdition,p.133.
[37]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4+E条,第54页。
[38]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70.
[39]参见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以西帕尔地区为考察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李海峰、祝晓香:《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活动述论》,载《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66页。
[40]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p.169-170.
[41]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以西帕尔地区为考察中心》,第5页。
[42]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71.
[43]以上两条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62页。
[44]《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7+F条,第70页。
[45]SamuelGreengus,“TheOldBabyletract”
,JAOS,89(1969),pp.505-532.
[46]参见SamuelGreengus,“TheOldBabyletract”
,JAOS,89(1969),p.521;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128页。
[47]此三条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8页。
[48]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第23页。
[49]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50]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39页。
[51]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40页。
[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5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页。
[54]E.A.Speiser,“LawaoryofCivilizatisofAmeriPhilosophicalSociety,Vol.107,No.6(1963),p.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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