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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情况在《汉谟拉比法典》中经常出现。
例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20条规定:“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发生藏谷缺少之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9]
三、“和谐”
惩罚原则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中,对身体的处罚,即所谓肉刑(死刑除外)表现为两种形式,或者说遵循两种原则。
一种就是通常被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的原则,或所谓“同态复仇”
原则;另一种就是“和谐”
惩罚原则。
所谓“和谐”
惩罚原则,在我们现代人看来是十分有趣的事情,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4000多年前的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对法律和犯罪的某些观念。
这种原则的内容可以简单地阐释为,犯罪是由身体的哪一部位直接引发的,换句话说,身体的哪一部分直接触犯了法律,惩罚就直接落在该部位上,是为“和谐”
。
“和谐”
惩罚原则在《汉谟拉比法典》和《中期亚述法典》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例如:
《汉谟拉比法典》
第192条: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
或“你非吾母”
,则彼应割舌。
第193条: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
第195条: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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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亚述法典》
第三表第8条:如果某女人在打架时打碎了某人的睾丸,那么就应该割去她的一个手指。
如果医生把绷带扎在某人的身上,发现第二个睾丸原来是和第一个同时受伤,而且已经肿胀,或是在打架时打碎了第二个睾丸,那么就应该割掉该女人的两个**。
[11]
第9条:如果某人吻了别人的妻子,那么就应该用斧刃割掉他的下嘴唇。
[12]
《汉谟拉比法典》第193条中所云“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
的直观表现形式,是指养子用眼睛瞪其养父母,因此在立法者的观念中,他应受剜眼之刑。
《中期亚述法典》第8条则提供了另一种特例。
该条法律的前半部分无疑属于“和谐”
惩罚原则,因为该女人打碎该男人睾丸的直接施动者显然是手,故而断其指,但后半部分却引起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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