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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来代替他,替代者在宣称拿起武器履行“萨含”
义务之时,同时也宣告了与之相连的“萨含”
份地归属己有。
但是,如果他拒绝履行军事义务,则要丧失“萨含”
份地。
这个份地应该是出自公社,所以自然由公社收回。
但如果连续两个“萨含”
人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军事义务,份地便要被国家收回,这可能意味着国家要亲自为公社寻找其应服兵役之人,但份地仍由公社提供,由国家用从公社中收回的份地来解决。
关于公社土地、王室份地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义务和军事义务,《赫梯法典》中还有其他许多条款有所涉及(如第一表第46~47条),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其实,在《汉谟拉比法典》的相关条款(第133~135条)中,在涉及士兵被俘后其妻子的生活保障时,已经把第27~29条和第32条中同样涉及的被捕为俘的里都和巴衣鲁,直接换上了自由民阿维鲁的称呼。
[35]不仅如此,在楔形文字原始文献中更有直接把士兵和将军称为阿维鲁的证据。
例如,在涉及巴比伦在幼发拉底河中游的行省马里的一些文献中,经常有士兵被称为“LúUKU.U?.ME?”
[36]和“LúUKU.U?”
[37],还有一群哨兵被称为“Lú.ME?”
。
[38]其中的Lú是苏美尔语,它的阿卡德语表达形式就是Awīlum(阿维鲁);UKU.U?也是苏美尔语,在阿卡德语中就是Red?m(里都)[39];ME?则是名词复数的表达方式。
由于公民兵是古巴比伦时期军队的主要成分,士兵主要来源于城市公社,他们是公社中的成年男子,从本质上就具有公社土地持有人和战士的双重身份资格,所以军人中的大多数应属于阿维鲁,而不像传统的教材和著述中所认为的那样,把士兵归于穆什钦努等级。
[40]
三、雇佣兵的社会地位
外国雇佣兵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是有其传统的。
古巴比伦时期雇佣兵主要来源于加喜特人(Kassites)、苏提人(ERíNSuti)和埃兰人(ERíNNIM.MAki)等。
有一种士兵称为“埃林”
,他们可能是外国雇佣兵,而且有可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的外国雇佣兵。
关于外国雇佣兵的社会地位,几乎没有文献材料直接指明他们属于阿维鲁还是穆什钦努,但根据阿维鲁来自城市公社,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土地,是享有全权的自由公民,以及穆什钦努主要是由外邦人构成这一事实判断,外国雇佣兵应该属于穆什钦努。
根据外交同盟关系临时受雇于巴比伦的外国雇佣军,如汉谟拉比时代的马里雇佣军,不属于巴比伦军队的正式编制,他们不属于“巴比伦人”
,他们在完成“外交援军”
的任务之后,就返回自己的国家,向自己的国王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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