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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几条法典中不难看出:首先,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侵犯者应被处死;其次,如果案件发生,城市当局及其最高行政长官便难脱其咎,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赔偿。
上述城市的两项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一种思想——一种专制社会极难得的思想,即“重民”
或以“人”
(专指公民,即古巴比伦社会中的阿维鲁)为核心的统治思想。
从城市公民可以驱逐君王这一点来看,这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意识,公民是城市的公民,城市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不受“无道昏君”
的欺压;从君王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地方当局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来看,这是自上而下的保护意识,在立法者——君王的思想意识中,公民显然首先是自己的公民,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
除了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和责任外,城市还有其他许多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责,如征收捐税、招募兵役、征募劳役、管理国家粮仓以及修建和维护运河及其他重大公共工程等。
二、城市自治机构
虽然在传统上古巴比伦社会被认为是专制统治社会,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仍然存在着地方城市自治机构和地方城市法院。
根据现有的材料,在城市自治机构中拥有最高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是城邦会议。
实际上,城邦会议这时已随着统一专制国家的建立和巩固而降为了城市公民会议。
在古巴比伦时期,它包括三种公民组成的会议,即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
(一)长老会议
1.司法权
到古巴比伦时期,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仍然在政治和司法领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
在阿卡德语中,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议称为?ibūtum,原来表示城邦会议的Pu?rum,这时专指公民大会。
长老会议通常与城市(阿卡德文为Alum,苏美尔文为URU.KI.)及市长(Rabiānum)共同执掌城市的司法权和行政权。
一般认为,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议可能由城市中名门望族的首领或族长组成。
[16]虽然反映其在这一时期活动的材料十分有限,但通过有限的材料仍然可以依稀看到这一机构在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一些职能。
关于长老会议的司法职能,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书信中屡有反映。
例如,有一封书信涉及的是一位纳第图(Nadītum)妇女收养孩子的案例,书信全文如下:
致穆纳维鲁姆(Munawwirum),提沙那图姆(Ti?ana-tum)如是说。
关于你给我写信所说:“我的母亲,一位纳第图妇女,收养了一位青年,该青年逃走了。
根据他的行动,我把该城中的20位长老召集在一起开会,把他的案子摆在他们面前,并且在3年前已取消了他作为我兄弟的地位,因为那位青年已经逃走了。
但现在他已经变成了恶棍,沿河地区的首领说:‘去满足宫廷。
’”
——这就是你给我写信的内容。
我与那位绅士谈了话,那位绅士的一块泥板已送给伊丁辛(Iddin-Sin)。
他将不会再为那位青年的事骚扰你。
[17]
根据这封信的内容判断,一位纳第图妇女收养或过继了一位青年,但该青年在3年前出走了,于是他被宣布取消收养或过继资格。
但后来该青年行为不端,并很可能犯了案,写信人澄清,该青年已与那位纳第图妇女脱离了关系。
从信中可知,长老会议在案子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另一封信是一名叫穆纳维鲁姆(Munawwirum)的人写给他夫人的信,泥板虽然残缺不全,但大概也可以看出事情的原委。
全信保存下的文字如下:
致我的妻子,穆纳维鲁姆如是说。
愿沙马什和马尔都克因为我的缘故保护你,我的妻子,身体永远健康!
至于该地区的那位屠马夫……:“在过去的时光中,我经常……500只羊的,(但现在这些羊)数量已增长过多,达到1500只;我这样抗议道:‘这些羊数目已变得太大,我无法弄到它们。
’”
达姆鲁(Damru)的长老会调查了我的案子,并派给我一位伙伴,这位伙伴为月亮神辛(Sin)神庙提供定期的贡品,他们为我削减了500只羊,他们放……和在这位绅士面前……达姆鲁的长老会派给我一位定期向月亮神辛提供贡品之人,他们把1000只羊的……强加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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