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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还存在有地方法院。
根据现有的材料,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许多事务是在公民大会中处理的,公民大会在其丧失政治权力以后很久,在司法管理中仍起着作用,一直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
公民大会的法庭似乎对所有成年男子开放,例如,一则《箴言》这样写道:“不要去站在公民大会中,不要出入是非之地。
陷入纷争中命运会摧毁你;你将要作为证人为他们做证……去证明一个不属于你自己的案子。”
[112]在被称为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起法律判决的案子中,审理此案的便是公民大会(参见本书第236~237页)。
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公民大会在司法方面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
在一个案件中,一位名叫马尔伊尔西提姆(mār-irsitim)的人与其兄弟向汉谟拉比申诉道,他的叔父乌杜都(Ududu)给其父一块土地,但其父死后,其叔父又想要回土地。
汉谟拉比命令尼普尔的公民大会审理此案,公民大会经过调查后,做出了判决。
[113]又如,《汉谟拉比法典》第202条规定: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或比他年长者)之颊,则应于公民大会中以牛皮鞭鞭之60下。
古巴比伦时期另一个重要的司法机关由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组成,至少在西帕尔城,他们构成城市管理的核心。
[114]最初首席法官由市长担任,后来被商人头领取代。
[115]法庭通常由商会、商人头领和法官(daiānum)组成。
他们通常处理城市内部或公社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受理兄长虐待弟弟之类的家庭纠纷[116]、财产继承案,以及公民到不属于自己辖区的水域从事非法捕鱼引起的纠纷[117]等。
他们还受理神庙女祭司纳第图的案子,这也说明神庙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庭,它们在司法中几乎不起作用。
例如,西帕尔城沙马什神庙的一位女祭司从他人手中买得一幢房屋,并付清了款项,3年后卖主否认此事,向国王控告她。
国王把此案交给由商会组成的法庭审理。
[118]涉及王室份地和神庙土地纠纷的案子可能不属于城市的司法权限,它们一般由国王的大臣和国王亲自审理。
例如,某神庙的一位高级祭司抱怨说,一位祭司不停地向该神庙的伊沙库农民索取土地。
国王命令西帕尔城的商人头领、商会和法官把那位祭司送往巴比伦审查。
[119]
三、古巴比伦时期的法官和司法程序
在古巴比伦时期,还有两种官员在司法中起过不同程度的作用。
一种为沙卡那库(?akkanakkum),关于其职位,学者们存在争议,其中一种看法认为他是国王派驻城市的代表或总督。
到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八代王阿比舒统治初期,沙卡那库便绝迹于文献中,其地位逐渐被沙庇鲁(?apirum)取代。
关于古巴比伦时期的司法制,苏联学者I.M.贾可诺夫(I.M.Diaknoff)认为,王室依附民处于王室的司法管辖之下,自由的公社成员则处于地方自治机构的司法权限下。
[120]这个论断基本符合事实,但应该说还不全面。
实际上自由的公社成员如遇冤屈也可直接上诉到国王。
国王手下有一大批高级官员及“国王的法官”
,他们在国王的统领下构成王室法庭。
中央政府对地方法庭实行监督和控制,例如,有人向国王反映,法官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未经允许便破门而入某人女儿之闺房,国王要求他们对此做出解释。
国王还经常派遣官员到各地办案,或下达国王对某件案子的命令,有时还直接监督地方法庭的审理。
他们有时被称为“国王的法官”
(daiānū?arrim),有时被称为“国王的士兵”
(rēd??arrim)。
值得一提的是,巴比伦城的法官似乎享有特殊的权力,他们可以审理整个王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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