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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述夔原名赓雅,字孝文,江苏扬州东台县人,约生于康熙中叶,卒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前。
徐述夔去世后,其子徐怀祖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刊其《一柱楼诗》等著述,由徐述夔的学生徐首发、沈成濯诸人担任校对。
乾隆四十三年(1778),同县人蔡嘉树因与徐怀祖之子徐食田争控田土,为泄私愤,挟嫌告发。
这个案子于是成了又一个钦定大案,乾隆皇帝三次下谕令严办。
此案牵扯面很广,被牵连的大都是并无反清思想之无辜。
主犯徐述夔死去多年,开棺勘验,其尸身僵而未化,厚戴纬帽及所穿袍褂颜色尚可辨认,验明正身后,即“将该犯徐述夔之尸枭去首级,凌迟锉碎撒弃田野,(首级)仍悬示东台县城”
。
(阿弥达等奏徐述夔等锉尸枭示情形折《清代文字狱档》补辑)徐述夔的儿子徐怀祖也被戮尸枭首。
其他被牵连者尚有十余众。
同时,乾隆皇帝传谕各督抚,在全国严厉查禁《一柱楼诗》,发现有刷印之本或翻刻板片立即解京销毁,“务期剔搜净尽[6]”
。
与徐述夔《一柱楼诗》案同时发生的,是丹徒县生员殷宝山的《岫亭草》案。
殷宝山是将自己所写的一篇文章《刍荛之献》投送到在金坛办理试务的学政刘墉大堂上的。
这篇文章极言江南省风俗人心、官常学校之坏,诋毁士习、民风、吏弊,不仅给大好形势抹黑,且多有悖谬狂妄之词。
刘墉命当即将殷宝山拿交府县收禁,随即从他家里搜出诗文二本,从其所著《岫亭草》中检出《记梦》一篇,内有“若姓氏,物之红色者是夫色之红,非即姓之红也。
红乃朱也”
等语,显系有称胜国之姓,怀恋故国,实属叛逆。
殷宝山同他的妻子殷赵氏,以及其兄弟子侄七人和为此书作序、加批的赵学礼等被押解京师治罪。
十月十四日,江苏赣榆县民韦昭举报他的侄子——生员韦玉振为其父刊刻行状中有悖逆语。
江苏巡抚杨魁亲自审理此案,从韦玉振为他亡父撰写的“行述”
中找出一句话:“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并赦屡年积欠。”
这句话里用了两个“赦”
字,这是大逆不道。
韦玉振被判杖一百,徒三年。
与此同时,太仓州宝山县职员范起凤告发他的堂弟范起鹄,说范起鹄偷窃他的书籍里,有被查禁的违碍书《顾林亭集》,江苏巡抚杨魁将原告被告一起治罪。
被告罪名当然是偷盗并收藏禁书,原告罪名则是“藏有违碍之书并不及早呈交,反以被失控告,情殊狡恶”
。
发生在当年十一月的河南祥符县民刘峨的《圣讳实录》案,罪由是刘峨刷卖的《圣讳实录》一书中,凡有庙讳、御名,各依本字正体写刻,犯了避讳。
查缴此书的地方官心知肚明,刘峨编这本书的用意,如刘峨自己所说,在于“敬隶历代圣讳,俾天下之士民咸知尊之”
,并提醒“天下人之祖父为子孙命名,师长为弟子命名”
时皆应避讳,实际上并无其他悖逆之词,可是为了怕重蹈以前海成的覆辙,仍然要深文周纳,从严治其罪。
乾隆皇帝下谕三法司,将与本案有关所有人犯核拟具奏,刘峨依律斩立决,藏书板的李伯行也被同时斩立决。
让纪晓岚难以理解的是,这些文字狱中,有许多是亲戚邻里之间互相告讦,叔告侄、兄告弟,地方官因为刚发生的徐述夔案吓破了胆,不分皂白,有告者必兴师动众。
如此下去,这个国家会成了什么样子。
十一月一日,乾隆谕令以两年为限,重申严查“违碍悖逆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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