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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税有300多亿元,政府希望这些都是粮食,看得见、摸得着、控制得住。
从1949年到2000年的52年间,农民共给国家交纳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可是粮食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希望不要征粮,而是征钱。
乡村政府从社会福利角度出发,同样希望征钱,以便能用于地方建设。
④纳税主体不确定
农业税的缴纳主体究竟是农户、村民小组还是村集体,这个也不确定。
⑤征收主体不确定
按理说,农业税既然是税,就应当由税务部门征收。
可是面对全国高度分散的2亿多个农民家庭,很难想象,要配备多少税务人员才顾得过来?于是,这项工作就被分配到了乡村干部身上。
可是严格地说,乡村干部代行征税是违法的。
法律赋予他们这项权利了吗?没有。
农业税费征收中的手段变通和制度偏差
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农业收益本身就低,农民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去承担公共物品费用,更没有能力为国家和集体进行积累,所以,许多三农政策和制度的出台都不具备操作性;或者说,要执行这些政策和制度,阻力太大、操作成本太高。
1996年,安徽省涡阳县曾经在某乡做过一个试验,经管站、财政所组织19个人下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几十户种西瓜的农民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长达2个多月的成本和收入核算。
结果怎么样呢,他们一共征了4万多元农林特产税,正好够这些人2个多月的用品、工资、补助、误餐等费用开销 3。
于是,为了避免这种高成本支出,乡村政府在税费征收时纷纷采取各种变通,来尽可能降低执行成本。
最常见的变通手段有:
①笼统平摊
由于乡村干部征收税费依据的不是税法而是行政权力,所以通常把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特产税、提留统筹、教育集资等,一并下达到农民头上。
然后按照某个标准,按人或者按亩均摊。
为了保证能收上来,征收时往往要带着公安人员、甚至带着枪强行征收。
②高标准征收
上面已经提出,有关农业税费的许多标准不确定,所以在具体征收时,地方政府通常会就高不就低,并且在下达任务时层层加码,趁机夹进一些违规费用。
例如,在校学生捐资助学款,每年大约有150~500元;抗旱排涝费;进城务工农民上交的积累等。
③变通收粮
粮食部门在农民交粮时,想方设法侵占农民利益。
例如,千方百计扣水、扣杂、扣皮,然后压级、压价,这样七扣八扣,农民的应得收入就被打了个8折。
还有就是,粮价高的时候要农民交粮,粮价低的时候要农民交钱,这种灵活处置,原因也在于从中盘剥农民。
④收入高报
在收取三提五统时,地方政府一般会高报收入,这种情形农民很难觉察到。
一个省多收农民1个百分点,一年就会多收几千万元。
⑤变相收费
乡村组织在收费中,往往会变相提高水费、电费价格,以及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获取不义之财。
从上可以看出,农民负担重并不只是农业税问题 4。
现在虽然农业税完全取消了,可这并不表明农民就没有负担了。
收入过低,贫困人口主要是农民
农村贫困,源于农民收入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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