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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男童溺亡谁之过(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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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男童溺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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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强刚过完7岁的生日就放暑假了,这天下午做完作业后闲来无事,一个电话就把同小区的同学小杰叫到楼下,说一起出去玩耍。

出门前,大强还跟妈妈说:“我和小杰就在小区里玩玩哦。”

妈妈心想,只是在小区里转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就让大强与小杰出去了。

大强居住的小区外面有一条景观河,本来小区与河道之间有围墙隔起来的,但围墙早已被人搞了个缺口,有些人就经过缺口从小区到河边玩耍、钓鱼。

小强和小杰在小区玩耍了一会儿后,觉得无趣,小强就提议到河边玩耍。

两人一拍即合,就从小区围墙缺口出去,到了河边,看别人钓鱼。

等到天快黑的时候,钓鱼的人都走了,大强突发奇想,觉得既然河里有鱼可以钓,那这个鱼也是可以捞的嘛。

到底是年纪小,缺乏常识,大强就把鞋一脱,顺着河堤就摸到了水里。

小杰胆小,不敢下去,就在河堤上看着大强。

河道毕竟不是游泳池,河道内有淤泥、水生植物,河水又有点急,大强走到河里没几步就陷了进去,而且越陷越深。

大强开始大哭起来,边哭边喊“救命”

,小杰在岸上也拼命喊“来人”

可这个时候正好是晚饭时间,周围又没有什么居民,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幸好小杰头脑清醒,没有自顾自救人,而是跑回家去叫来了大人。

可惜溺水致死的时间是很短的,等大人把大强从河里救起来时,已经回天乏术,大强小小年纪就没了。

小强父母去找小区物业公司讨要说法,说景观河和小区之间是有围墙的,现在围墙被人破墙开路,物业公司却没有及时修补,小强经过围墙缺口从小区到河边,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要求物业公司赔钱。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强自己跳进河里溺亡,跟公司无关。

见协商不成,小强父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0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走访事故发生地,经分析后指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对小区围墙缺口没有进行及时修补,是物业公司的失职;另一方面,大强的父母对他的看护不到位,任由他随意出门,没有给予任何关注,同样具有过错。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小强父母与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承担30%的责任,支付了20余万元。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案例中,大强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父母应履行妥善的监护义务,无论是在家、还是出行,父母都对子女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强不幸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物业公司对围墙缺口没有进行及时修补,违反了《民法典》第942条的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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