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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老人起诉子女都是要赡养费,杨大爷不要钱,只要三个儿子回家来探望自己。
法庭上,三个儿子都说:“不是我们不孝顺,我们真的很忙,要不,爸您轮流来和我们一起住?”
杨大爷不同意,三个儿子住在不同的城市,杨大爷不熟悉,也不习惯。
父子最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调解。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三个儿子“常回家看看”
,每人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不单是经济上提供帮助,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子女除了要为老年父母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经济帮助外,还应当照料老人生活起居日常护理和陪伴,精神赡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老人需要子女日常陪伴和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否则,法院就会根据父母的诉请,依法判决子女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案例中的三个儿子就被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
。
“常回家看看”
不只是拿来唱的,还是一项法定的赡养义务。
子女不付赡养费是容易解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关爱等精神上的义务,法律有时就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1条规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中,包括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父母给未成年子女更多陪伴和关爱,子女及时反省,自觉主动探望义务、关爱老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谭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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