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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但是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
中的“姓”
,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
而“名”
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
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
如果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原告“锦上添花”
的姓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应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公民享有充分的姓名权,但是取名字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随意任性。
案例中,“锦上添花”
的姓名,不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不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不符合公序良俗,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所以不被法律许可。
当然,小名、笔名、艺名、网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就没有那么严格,可以适当随意。
但是,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侵害别人的人格权。
牟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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