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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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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的孟子曾说过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是:“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据传统的解说,五十、七十和百亩一样,指的是亩数。
“贡”
,有一定的数量规定,无论五十亩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这一定的数给国家。
“助”
是助耕公田。
七十亩的收成全归个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时间去耕种国家的田,公田的收获全归国家。
“彻”
是将百亩的收获交纳出十分之一给国家。
“贡”
和“助”
也大约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话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实。
从远古以来,原始公社就有一种老习惯,它把土地划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块分给公社成员去耕种,公社成员把收获的一部分,譬如说十分之一,交给公社做公用开支。
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剥削阶级的国家可能就把这种老习惯继承下来,把原来公社的收入变成国家对农民的赋税。
中国历史何时由原始公社进入阶级社会,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贡”
,是否是赋税,还很难说。
春秋战国之际,土地私有制进一步确立。
随着这种变化,赋税制度也跟着变化。
田亩的租税分裂为田租和田税。
田租是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田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赋税。
战国时期,七国分立,赋税制度发展变化情况相当复杂,难以细说。
到两汉时期,定型为一种租赋徭役制度。
“租”
是田税(当时仍称田租),战国时是十分之一,两汉时一般是三十税一。
“赋”
是人头税,有“算赋”
,有“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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