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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十点,谢东收到了上城大学发来的合同修改稿。
邮件的正文只有一行字:“附件是修正稿,请审阅。”
没有称呼,没有落款格式,发件人的名字是一个他没见过的拼音--XiaTian。
他点开附件下载下来。
修改稿的文件名是“专利转让合同_修正稿_v1.docx”
,版本号说明这是对方出的第一个修改版本。
他把文档打开,用Word的修订模式从第一页开始逐条审阅。
第一处修改在第七页。
原文写的是“乙方应保证技术的可用性”
,修改稿把“可用性”
改成了“乙方应保证技术在约定参数范围内的可重复性”
。
谢东看了两遍这个改动--把“可用性”
改成“可重复性”
不是文字游戏,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可用性是一个模糊的承诺,可重复性是一个可测试的技术标准。
改这个词的人把一个几乎无法违约的条款变成了一个有明确验收标准的条款。
他在修订模式下打了一行批注:“建议明确可重复性的测试标准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否则该条款在履约阶段可能产生争议。”
他翻到下一处修改。
第十二条的违约责任条款里,原文写的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修改稿把“相应的”
改成了“乙方应承担实际损失全额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百”
。
百分之二百的违约上限在技术转让合同里偏高,标准做法是百分之一百到百分之一百五。
但修改稿里的措辞不是简单的数字改动--它在“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和“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百”
之间加了三个字:“以低者为准”
。
这意味着如果实际损失低于合同金额的两倍,按实际赔;如果高于两倍,封顶两倍。
这个设计保护了甲方(上城大学)的利益,同时给了乙方一个可控的风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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