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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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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笞刑分级。
笞刑分为一百、八十、六十、四十、二十五级。
罪行重者,笞一百;罪行轻者,笞二十。
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第五条:罚金分级。
罚金分为百万、五十万、十万、五万、一万五级。
罪行重者,罚百万;罪行轻者,罚一万。
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第六条:自首减等。
凡犯罪后自首者,减等处罚。
自首且立功者,再减一等。
他写道:“自首者,有悔过之心。
当鼓励。”
第七条:立功减等。
凡犯罪后举报同伙、协助破案者,减等处罚。
举报首恶者,再减一等。
他写道:“立功者,有悔过之行。
当鼓励。”
第八条:从犯减等。
凡从犯,减等处罚。
胁从者,再减一等。
他写道:“首恶必办,胁从不问。”
第九条:未成年减等。
凡犯罪时未满十五岁者,减等处罚。
未满十岁者,免罪,交父母管教。
他写道:“未成年者,心智未熟。
当以教化为先。”
第十条:年老减等。
凡犯罪时年满七十岁者,减等处罚。
年满八十岁者,免罪,交子孙管教。
他写道:“年老体衰,刑不上大夫,亦不上老人。”
第十一条:妇女减等。
凡孕妇、哺乳期妇女犯罪,减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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