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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十七年三月初一,洛阳南宫,宣室殿。
辰时三刻,百官分列,气氛肃穆。
御案上,铺着一卷新修订的《汉律·金布律》竹简。
简身新削,墨迹未干,散发着一股淡淡的松烟味。
律文用朱笔勾画,增补处格外醒目。
刘宏端坐御座,目光扫过群臣,缓缓开口:“诸卿,今日只议一事——商律增补。”
他挥了挥手。
廷尉李膺出列,须发皆白,腰背挺直。
他捧起那卷竹简,朗声道:“臣奉旨修订《金布律》,增补‘期权禁令’一章。
共七条,其要如下——”
“一、凡官吏,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未来利益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干股、期权、分成、分红、未来职位许诺。”
“二、凡商贾,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未来利益’贿赂官吏。
违者,与官吏同罪。”
“三、凡契约,若涉及‘未来利益’,须在官府备案。
未备案者,视为无效。”
“四、凡官吏离任后三年内,不得与所辖商贾有利益往来。
违者,以受贿论。”
……七条念完,殿内一片寂静。
李膺合上竹简,退后一步。
刘宏看向群臣:“诸卿,有何议论?”
司徒王允第一个出列,面色凝重:“陛下,臣有一问。”
刘宏点头:“讲。”
王允道:“所谓‘期权’,乃民间商贾私下约定,从未见诸律法。
如今要将此等无形之物,纳入《金布律》,如何界定?如何取证?如何执行?”
李膺不慌不忙,从袖中取出一卷帛书,展开:“司徒大人请看。
这是糜威案的供状。
糜威与市舶司吏员张通,签的就是‘干股契约’——约定每船货值一成五,分润张通。
这种契约,没有现钱过手,只有一纸文书。
但三年下来,张通得钱百万贯。”
他顿了顿:“若按旧律,无现钱过手,难以定罪。
但若按新律,一纸文书,就是铁证。”
王允眉头紧皱:“可这‘未来利益’,如何量化?”
李膺道:“按契约约定量化。
契约写一成五,就按船货价值折算。
写多少钱,就按多少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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