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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元年(692),桂州临桂县(在今广西桂林市西南)修筑相思埭,分相思水使东西流。
延载元年(694),冀州南宫县(在今河北南宫县西北)开通利渠,以利灌田。
证圣中(695),在楚州(治所山阳,在今江苏淮安市)宝应县西南八十里,开白水塘、羡塘,设置屯田。
万岁登封元年(696),杭州富阳(今浙江富阳)县令李睿,在县城北十四里的阳陂湖南修堤,“东白海,西至于苋浦,以捍水患”
圣历初(698),郎州武陵县令崔嗣业于县北开津石陂,溉田数百顷。
崔嗣业又于县东修槎陂,用以溉田。
大足元年(701)六月,在东都立德坊南,开洛漕新潭,安置诸州租船。
长安初(701年十月以后),在彭州导江县(今四川灌县)修小堰,用以灌溉农田。
长安中(701~704),青州北海县令窦琰于故营丘城(今山东昌乐县东南)东北修渠,引白浪水曲折三十里以溉田,号窦公渠。
还有一项水利工程,开凿年代不详。
史载,武则天为皇后时,长安刘易从在彭州九陇县、唐昌县(今四川彭县及其西南一带)决唐昌县范江,“凿川派流,合瑚口、壤岐水溉九陇、唐昌田,民为立祠。
"
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的命脉。
武则天时期地方水利事业如此兴旺,必然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继续推行均田制〕为发展农业生产,武则天继续推行均田制。
无须认为,在唐代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均田制的是否推行作为判定生产发展与否的标准。
均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同其它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一样,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历史证明,均田制从北魏产生时起,历经北齐、北周、隋代,至唐前期,它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较好的土地制度。
它曾给贞观、永徽时期带来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因此唐太宗大力推行它,高宗竭力维护它,曾下令禁止买卖口分田和永业田。
现以敦煌资料为例,说明武则天统治时期,确实十分有力地推行过均田制。
按唐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
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
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这是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关于赋役,唐前期主要是租庸调及杂徭,规定凡受田的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邯寿寿一户共一丁一寡,应受田一顷三十亩,另有一亩园宅地,因此所记“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正与唐制符合。
至于已受田仅四十四亩,尚有八十七亩未受,实受数不足应受数之半,这在唐朝亦是普遍存在的。
许多地区所耕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
唐太宗曾亲自察看狭乡灵口(今陕西临潼东)均田制实施情况,每丁受田才三十亩,不足法定的三分之一。
唐代沙州敦煌县属人稠地少的狭乡,在武则天时每丁受田只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一,这是很正常的。
当然,百姓不论受田多少,每丁必须按规定向唐王朝承担租庸调。
敦煌属产布之县,邯寿寿一户有一丁,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租二石,完全符合唐制。
张玄均一户共二丁一寡,应受田二顷三十亩,另有一亩园宅地,因此所记“合应受田贰顷叁拾壹亩”
,亦正符合唐朝田令。
其中曲亩永业田已受足,口分田欠一顷五十五亩,未受一亩园宅地,因此“一顷五十六亩未受”
,也完全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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