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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她将自己埋首于一堆陈年卷宗里,既是伪装,也是想利用工作强迫自己冷静,同时看看能否从过往的案件中找到更多郑刚违规操作的蛛丝马迹,与手中的视频证据相互印证。
她随机调取了几起由郑刚经办或审批的、最终以“经济纠纷”
等理由未立案的旧案电子卷宗。
大部分卷宗制作粗糙,疑点明显,但与视频证据的直接关联性不强。
就在她准备关闭系统时,鬼使神差地,她再次点开了“开发区8·15非法拘禁案”
的电子卷宗。
这个案子是她一切调查的,也是连接父亲旧案和王永强的关键节点。
她逐页翻阅,目光如同最精密的探测器,不放过任何一个标点符号。
当她的视线再次落到那份《接处警登记表》和随后的《现场处警记录》时,一种难以言喻的违和感突然涌上心头。
这两份记录是案件的最初源头,记载了接警时间、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初步情况等信息。
她之前多次阅读,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后面的口供矛盾和证据缺失上,对这份初始记录并未深究。
但今天,或许是经历了物流园的生死考验,或许是心态发生了变化,她发现了一丝极其隐蔽的不协调。
《接处警登记表》上记录的接警时间是“8月15日20:07”
,指派单位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
,到达现场时间记录为“约20:25”
。
这些时间点与报案人王永强的陈述(八点零五分被带上车,八点十分左右到达仓库)大体吻合。
问题出在《现场处警记录》的文字内容和签署笔迹上。
记录中描述现场“双方情绪激动,正在争吵”
,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稳定情绪”
,并记录“报案人王某称被限制自由,涉案保安予以否认”
,结论是“因属经济纠纷,现场调解,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这些内容本身看起来是标准的处警记录模板。
但是,林溪注意到,在描述“报案人王某称被限制自由”
这一关键事实的句子旁边,有另外一行用不同墨水、稍显潦草的字迹添加的备注:“经初步核实,未发现明显非法拘禁迹象,以调解为主。”
这行添加的备注,直接淡化了案件性质,为后续的“不予立案”
埋下了伏笔!
而这行字的笔迹……林溪瞳孔骤然收缩!
她迅速从加密文件中调出之前偷偷拍摄的、郑刚在若干文件上的签名和批示照片,进行仔细比对。
虽然添加备注的字迹刻意有所变化,显得更随意,但在一些关键笔画的起笔、转折和连笔习惯上,与郑刚的笔迹存在高度相似性!
尤其是那个“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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