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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守业宣判后的第三天,刘建明的案子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陆时衍和苏砚之坐在旁听席第一排。
李队坐在他们旁边,手里拿着一份证据清单。
法庭的灯光很亮,照得被告席上的刘建明脸色发白。
他比被带走时瘦了很多,头发剃得很短,头皮在灯光下泛着青色。
曾经在省文物局副局长办公室里签批文件、压住陆文渊钻探申请、截留出土文物的那个人,现在穿着深蓝色的囚服,低着头,肩膀缩着,像一件被摔碎后草草粘合的瓷器。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罪名一共四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罪,故意毁坏文物罪。
每念到一项,刘建明的肩膀就往下塌一分。
第一项,受贿。
1987年至2001年间,利用担任省文物局文物管理科副科长、文物保护处副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周明远的文物走私活动提供保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三百余万元。
检察官逐一出示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购置合同、境外账户明细。
每一笔都和周明远账册的记录对得上。
第二项,滥用职权。
1985年在北窑《文物点登记表》上违规批示“暂不发掘”
,致使霍氏祖窑遗址被搁置十六年。
2000年截留陆文渊提交的钻探申请,导致密室和祖鼎的发掘被延误。
2001年在陆文渊出事后以“意外事故”
定性结案,阻挠进一步调查。
第三项,包庇。
明知周明远从事文物走私活动,不仅不依法查处,反而为其提供审批便利和执法信息。
1998年苏振海被诬陷案中,刘建明签批了将涉案“证据”
(白釉观音像仿品)移交周明远处置的文件,导致苏振海蒙冤入狱七年。
第四项,故意毁坏文物。
2001年4月,在得知陆文渊已探测到密室位置后,授意周明远对探方支护进行破坏,导致探方坍塌,考古遗址严重损毁,陆文渊因公殉职。
读到第四项的最后一句时,检察官的声音沉了下去。
法庭里安静得只剩下空调的低鸣。
陆时衍的手在膝盖上攥紧了,苏砚之的手覆在他的手背上,没有握,只是轻轻覆着。
她的掌心很暖,像修复灯照过的瓷片。
刘建明对前三项指控当庭认罪,对第四项——故意毁坏文物致人死亡——他辩称自己没有授意破坏探方,只是“默许”
了周明远的行动。
检察官出示了何昌的供词。
何昌供述,2001年4月11日晚,周明远在铜川茶馆与刘建明会面后,对他说“刘局长点头了,你去办”
。
何昌问“办到什么程度”
,周明远说“让探方塌了就行,别出人命”
。
何昌第二天晚上去了青石沟,锯了那块已经被锯过的支护木板。
检察官又出示了霍守业账册的那一页——“陆文渊已探测到密室位置,建议从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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