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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第七条甲方(大秦汇)承诺不在新郑以外的韩国旧地公开此契约的具体内容。
契约仅由三方保存: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廷尉府档案室一份。
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查阅。
"
这一条加完之后公良氏点了头。
签约那天是在新郑的旧郡守府里那栋原本是韩国公室某位大夫的宅邸。
院中有一棵老槐树据说已经长了三百年。
签约用的木板是楚国来的大块楠木漆面暗红,纹理斜行用刀笔蘸了秦墨写出条款。
一式三份。
公良氏按了手印,北郭氏盖了私章,东门氏签了自己的名字。
签完之后他把笔放在案边,长长地呼了一口气,那个呼吸里带着某种他自己都不确的决定。
那份契约后来被称为"
新郑约"
。
在李斯编纂的帝国法律文件汇编里,它被列为"
契约法第一条案例"
。
它的意义不在于金额七千石粮食在秦国的军粮总规模里只占不到半成。
它的意义在于它开创了一个模式:一个被征服的城市可以通过金融契约被重新纳入帝国经济而不需要额外的驻军、不需要更多的镇压、不需要流血。
契约生效后第三个月新郑的三家粮商不仅按时交付了第一批粮食他们还主动向大秦汇申请了第二个金融工具:仓储凭证。
他们把自己多余的粮食存进大秦汇在颍川郡临时租用的仓库里拿到一张仓储凭证用这张凭证在咸阳分号贷到了一笔春耕专用的流动贷款。
这笔贷款他们用来向周边农户预购明年的粮食。
公良氏后来在一次单独见面里跟我说了一句话:"
你那个契约不是我签的。
是我算的。
你让利息比仇恨更值钱这笔账,韩国人的算筹也算得过来。
"
他说对了。
金融工具真正的力量不在于它能制造财富而在于它能把"
和敌人合作"
这件事从一个道德问题变成一个数学问题。
而数学问题用算筹就能解决。
道德问题需要几代人才能消化。
新郑约之后我们在半年内又签了四座新占领城市的类似契约:上党郡、河内、荥阳、阳翟。
每一份契约的条款根据当地情况有所调整但核心逻辑一样:用土地凭证的流动性溢价置换当地商人对秦国货币的不信任。
你用脚投票之前先用算筹算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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