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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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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命,同杀人。

其无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

因盗取财物者,同强盗,刺断,并追陪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征烧埋银。

再犯者决配,役满,徙千里之外。

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

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

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

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

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

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

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

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

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

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

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

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

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

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人二等论罪。

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

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

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铃者,禁之。

诸诸王驸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场,阻民樵采者,罪之。

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之。

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钱,淹延不渡,以致中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发元籍。

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

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行抄化者,禁之。

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

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

诸军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并记过。

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

诸阴阳家伪造图谶,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在寺观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诸妄言禁书者,徒。

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

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

诸阴阳法师,辄入诸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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