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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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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嫁娶,从其父母。

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

虽出道,仍坐。

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诸受财强嫁所监临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财没官,妻还前夫。

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

娶良家女为妻,以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

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

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

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

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

以手模为征者,禁之。

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

诸卖买良人为倡,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

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

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倡优亲属,愿为倡者听。

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

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

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

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

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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