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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之权,操之在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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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权稳固,雍正认为条件已成熟,实现大权独揽的时机到了,于是步步紧逼,严惩年、隆二人及其党羽。
是为了收回和加强封建君主的权利。
雍正惩治年、隆,其实际目的为了独揽大权,巩固自己的统治。
在这场权力斗争中,雍正曾说过“生杀之权,操之在朕”
的话,表明了他真实的意图。
继位之初,政权未稳固,情况十分特殊,雍正认为暂时只能假手于人,加之年、隆二人在继位斗争中确实立有汗马功劳,于是雍正重用和宠信二人,给予了他们正常情况下臣子不应有的权力。
像“年选”
、“佟选”
,真可与吴三桂的“西选”
相比。
年羹尧的权力更直追当年的大将军王胤禵,他还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干涉朝廷和其他官员的职务。
他们权力的膨胀,是在皇帝允许的前提下恃功骄恣的结果,雍正本人负有很大的责任,难以辞其咎。
所以雍正也不断自责,说年羹尧之负恩,“殊令朕愧见天下臣工。”
后来又说:年羹尧、隆科多“之妄谬,皆由朕之信任太过”
,“朕今深恨辨之不早,宠之太过,愧悔交集,竟无辞以谢天下,惟有自咎而已。”
在定隆科多之罪时,又谕诸王大臣及内阁、九卿等说:“隆科多忍负皇考及朕高厚之恩,肆行不法,朕既误加信任于初,又不曾严行禁约于继,今唯有朕身引过而已。”
从另一方面讲,年隆二人不能自我限制,因功高位尊,皇帝宠信而忘乎所以,做出许多超越臣子本分的事,是自己酿成的杀身大祸。
随着政权稳固,雍正认为条件已成熟,实现大权独揽的时机到了,于是步步紧逼,严惩年、隆二人及其党羽。
是为了收回和加强封建君主的权利。
年、隆案中的所谓僭越、狂悖、专擅、欺罔、奸党等罪,都是指控他们擅权骄纵,明确他们的一部分特权是不应有的,以此儆戒臣下,保证自己大权独揽。
雍正通过大兴年、隆之狱确实做到了这一点,把一切罪过都归结到年、隆个人身上,清除了专擅的权臣,解散了他们的朋党,实现了他“一人治天下”
的愿望。
关于雍正杀年、禁隆之事,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二人曾帮助雍正改诏篡位,雍正怕他们把此事传扬出去,于己不利,故杀之以了却这桩心事。
这种说法很难令人信服,一则没有任何史料能证明雍正确实是改诏篡位,二人为其帮凶;二则即使雍正是改诏篡位,也不存在他怕二人揭发的问题。
年、隆若要自行称帝,以此要挟雍正,披露真象,也就等于自我暴露,自我倒霉,他们绝不会干这种蠢事。
如果他们要投奔新主子,拿这桩秘密事件作进见礼,但他们又没有另寻新主的迹象。
雍正当时的地位已完全稳固,二人的生杀与夺全凭雍正的喜怒,他们绝不敢有任何异动,雍正完全无须做杀人灭口之事。
总之,在这场权力斗争中雍正是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权状况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加之本人明察秋毫、阴险残忍。
最终完全取得了胜利。
巩固了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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