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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655年孙可望致李定国、刘文秀的信中说:“滇南乃公众之地,宜作根本之区。”
(见《明末滇南纪略》卷五《再图西蜀》)所谓“公众之地”
即指此地为孙、李、刘等所共有。
[111] 乾隆二十九年抄本《南笼府志》卷四《城池》记:“南笼府旧城原为安笼所城,隶安顺府,明永乐二年建,周围二百八十七丈一尺,高一丈四尺。”
[112]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悔罪归明》。
[113] 《爝火录》卷二十五。
《存信编》卷四记:“可望自居贵州省城,大造宫殿,设立文武,川滇大臣皆挟以威,令刻期朝见,授以职衔,有不从者即杀之。”
[114] 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十七引《桂王本末》云:“由榔在安隆涂苇薄以自蔽,日食脱粟,穷困备至。”
虽不无夸张,但远不如孙可望所居当系事实。
[115] 《残明纪事》云:可望令“张应科每年进饍(膳)馐银二千两,食米六百石。”
[116] 《天南纪事》。
[117] 《爝火录》卷二十二。
[118] 胡钦华:《天南纪事》。
[119] 《明末滇南纪略》卷六《进取粤西》。
[120] 《爝火录》卷二十二。
[121] 《旅滇闻见随笔》。
[122] 《残明纪事》。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云:“孙可望有迎驾心,屡为任僎所阻。”
[123] 参见江之春《安龙纪事》。
[124] 《爝火录》卷二十二。
[125] 《鸡足山志补》卷二。
[126] 《明清史料》丙编,第九本,第894页。
[127] 《存信编》卷三。
[128] 《爝火录》卷二十二;又见佚名:《明亡述略》。
江之春:《安龙纪事》载:“六月,秦王有札谕天寿、吉翔云:凡朝廷内外机务惟执事力为仔肩。
若有不法臣工,一听戎政、勇卫两衙门参处,以息其纷嚣。”
[129] 倪蜕:《滇云历年传》卷十。
江之春:《安龙纪事》说孙可望“拟改国号曰后明,日夜谋禅位”
。
[130] 《爝火录》卷二十二。
[131] 《行在阳秋》卷下。
[132] 《明清史料》丙编,第十本,第912页。
又见《清世祖实录》卷九八。
[133] 《滇缅录》。
[134] 《永历纪年》。
[135] 《残明纪事》。
[136] 《天南纪事》。
[137] 《粤滇纪略》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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