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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后,日本北海道大学藤井宏先生经过查阅大量方志,指出《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会计的400多万顷田地数同样包括田、地、山、**四类土地在内。
因此,他不赞成清水泰次先生的解释,而提出了两个新的论点:一是认为洪武年间850万顷左右的耕地总数内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0余万顷数是定位错误,虚增了十倍,应修正为22万余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140余万顷是由于多写了个“一”
字头,虚增了100万顷。
仅修正这两项“错误”
就应从800余万顷总额中减去约300万顷。
藤井宏先生所做的另一项解释,是认为洪武年间调查登记全国耕地时既统计了当时的征赋实耕数(即380余万顷),也统计了待垦的可耕地数(可耕地包括实耕地在内),即《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载的近850万顷减去湖广、河南册籍讹误所得之数。
[3]这说明,藤井宏先生认为《明太祖实录》记载耕地数比较可靠,因此,明前期至中期的全国耕地数不仅不是下降了一半以上,而是呈现为渐次增加的。
梁方仲先生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认为“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的关系”
。
梁先生的意思是说近400万顷的数字来源于有的地方按大亩计算,而800多万顷的数字则主要是因为把大亩折算成小亩,某些地方同一块土地因统计时分别按大、小亩计算而数字迥异。
[4]
吴晗先生在《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文中写道:“到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
……二十四年的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
经过多年的垦辟和大规模全面的丈量,二十六年的数字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
比十四年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
[5]吴晗先生没有按通常人们必然会采用的以更加相近的年份数(即洪武二十四年与二十六年数)做比较,而以洪武二十六年同十四年相比,用“经过多年的垦辟”
一语绕过了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
尽管如此,吴晗先生的观点仍然是清楚的,他认为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的不到400万顷和洪武二十六年的850万顷都是可信的,急剧增长的原因在于垦辟荒地和全面丈量。
在上述各种解释当中,以藤井宏先生的论点影响最大。
即以最近学术界而言,国内樊树志同志发表的文章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攒造黄册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175.7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2’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二亿亩”
,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469.82顷前多抄了一个‘1’字,虚增了一亿亩”
。
[6]去年美国何炳棣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的文章里引证了藤井宏先生的研究成果,誉为“功力最深,见解正确”
[7]。
以上就是国内外学者对洪武年间垦田数的大致看法。
二
国内外学者在谈到“洪武二十六年”
天下垦田数800多万顷时,经常引用的主要根据一般都是《诸司职掌》、正德刊本《大明会典》、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
这几部书都是朝廷或有关官府修撰的,具有相当权威性。
私人著述虽然间或也有关于全国耕地数字的记载,但他们记录的数字无非是引用上述几部官修文献。
所以,我们的探讨只需集中于上面提到的几部官修著作。
《诸司职掌》记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
关于《诸司职掌》一书的编撰,《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有这样的记载:“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
至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书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中外。
后来许多史籍把《诸司职掌》记载的800多万顷耕地数写作洪武二十六年数,其实,《诸司职掌》既然在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已经修成,书中所记田地数最晚不能迟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把这一数字称作二十六年数并不准确。
正德《大明会典》列举了两个耕地数:一为《诸司职掌》所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
;一为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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