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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明说“于濮”
。
濮是陈地,不是卫地,这是说卫人力不能讨贼,却要借助于外国人。
(例五)也称“宋人”
,是责备被弑的君有该死之罪,但他究竟是正式的君主,故称“其君”
。
(例六)与(例八)都称是“国”
弑君之例,称“人”
还只说“有些人”
,称“国”
便含有“全国”
的意思。
故称国弑君,那被弑之君,一定是罪大恶极的了。
(例六)是太子仆弑君,又是弑父(据《左传》)。
因为死者罪该死,故不著太子仆弑君弑父之罪。
(例八)是栾书中行偃使程滑去弑君的。
因为君罪恶太甚,故不罪弑君的人,却说这是国民的公意。
这种对褒贬的评判,如果真能始终一致,本来也很有价值。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写法,不单是要使“乱臣贼子”
有所畏惧,并且教人知道君罪该死,弑君不为罪;父罪该死,弑父不为罪,(如上所举的例六是)。
这是何等的精神!
只可惜《春秋》一书,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如鲁国几次弑君,却不敢直书。
于是后人便生出许多“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等等文过的话,便把《春秋》的书法弄得没有价值了。
这种矛盾之处,或者不是孔子的原文,后来被“权门”
干涉,方才改了的。
我想当时孔子那样称赞晋国的董狐(宣二年《左传》),岂有破坏自己的写作风格之理?但我这话,也没有别的证据,只可算一种假设或猜想罢了。
总之《春秋》的三种方法——正名字,定名分,寓褒贬——都是孔子实行“正名”
“正辞”
的方法。
这种学说,初看上去觉得是很幼稚。
但是我们要知道这种学说,在中国学术思想上,却有重大的影响。
我且把这些效果,略说一二,作为孔子正名主义的评判。
一、语言文字上的影响
孔子的“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一句话,实是一切训诂书的根本观念。
故《公羊》《榖梁》,都含有字典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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