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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名主义(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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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明说“于濮”

濮是陈地,不是卫地,这是说卫人力不能讨贼,却要借助于外国人。

(例五)也称“宋人”

,是责备被弑的君有该死之罪,但他究竟是正式的君主,故称“其君”

(例六)与(例八)都称是“国”

弑君之例,称“人”

还只说“有些人”

,称“国”

便含有“全国”

的意思。

故称国弑君,那被弑之君,一定是罪大恶极的了。

(例六)是太子仆弑君,又是弑父(据《左传》)。

因为死者罪该死,故不著太子仆弑君弑父之罪。

(例八)是栾书中行偃使程滑去弑君的。

因为君罪恶太甚,故不罪弑君的人,却说这是国民的公意。

这种对褒贬的评判,如果真能始终一致,本来也很有价值。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写法,不单是要使“乱臣贼子”

有所畏惧,并且教人知道君罪该死,弑君不为罪;父罪该死,弑父不为罪,(如上所举的例六是)。

这是何等的精神!

只可惜《春秋》一书,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如鲁国几次弑君,却不敢直书。

于是后人便生出许多“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等等文过的话,便把《春秋》的书法弄得没有价值了。

这种矛盾之处,或者不是孔子的原文,后来被“权门”

干涉,方才改了的。

我想当时孔子那样称赞晋国的董狐(宣二年《左传》),岂有破坏自己的写作风格之理?但我这话,也没有别的证据,只可算一种假设或猜想罢了。

总之《春秋》的三种方法——正名字,定名分,寓褒贬——都是孔子实行“正名”

“正辞”

的方法。

这种学说,初看上去觉得是很幼稚。

但是我们要知道这种学说,在中国学术思想上,却有重大的影响。

我且把这些效果,略说一二,作为孔子正名主义的评判。

一、语言文字上的影响

孔子的“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一句话,实是一切训诂书的根本观念。

故《公羊》《榖梁》,都含有字典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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