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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八大和硕贝勒以外,其他贝勒在打仗过程中,私自藏匿所获财物,被人举报,所藏匿之物悉数充公,举报人可以离主。
三、擅杀人命者,原告准其离主,而且被害人近支兄弟并准离主,可以离主,但仍罚银1000两。
四、有**下属妻子女儿的贝勒,原告允许其离主,被害人丈夫的近支兄弟也允许其离主,可以离主,但仍罚银600两。
五、诸贝勒将属下从征效力战士隐匿不报,仍以并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滥荐者,效力之人可以举报,可以离主,仍罚银400两。
六、本旗人想举报该主旗贝勒,而且受到贝勒的威胁或压制,不许申诉。
对此事的举报者,允许其离主,仍罚银300两。
七、因为一点小事儿就举报主子的人,不许离主。
但视事情的轻重审理。
应离主者,拨于本旗的其他贝勒。
为了进一步限制贝勒的行为,皇太极又制定了贝勒罚银条例。
条例如下:
一、贝勒审案,毫无根据地判人死罪,罚银600两。
二、贝勒胡乱判人杖赎等罪,不执行上级命令,私自派人进行国际贸易,或玩忽职守,或擅取老百姓财物马匹,将本旗女子不上报就据为己有者,均罚银200两。
附:贝勒评判诉讼案件,必须讲事实,重证据,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此条例生效执行之后,负责诉讼的贝勒,如不先取证据、口供,便乱下结论者,按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大小治罪。
在1631年7月之前,八旗军不论发动多大规模的战争,均不设总指挥,军队的战略战术,由参战的贝勒、大臣集体决定。
这样的制度,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
在布置战术时,每个贝勒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本旗的得失,如果参加决策的贝勒级别差不多,就很难迅速形成统一的意见,导致贻误战机。
在战场上,当某旗处于被动、危险境地时,其他旗为了避免本旗的无谓伤亡,很难从战争全局出发,因而经常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阿敏在永平拥兵不救,导致关内4城几天内尽失。
皇太极在此战失利后的总结大会上,愤愤地说道:“若是其他三城的守军都是镶蓝旗人,即使战到尸如山,血成河,阿敏也会前去营救。”
皇太极一直想改变这个弊端,但苦无良策。
后来,头脑灵活的萨哈粼建议,出兵时,八旗军设立总指挥,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于是,皇太极又制定战时,实行将帅制度。
制度规定:
以后凡有大的征战,八旗两翼军,由大汗委派的总指挥全权指挥,每旗、每翼设副将1人,每甲喇设参将1名,副将、参将在战斗中,无条件服从总指挥调遣。
每旗的红衣大炮、大将军炮及拉炮的车马,均由总兵官佟养性管理、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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