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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诺从征收的海关关税中提取白银五百两予以资助。
这比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择其要者学习一二”
更系统了。
之前,林则徐曾经在广东接触到瑞士法学家瓦特尔(Vattel)的著名国际法著作《万国法》(LeDroitdesGens),并通过广州行商转请美国传教士伯驾节译了其中有关“战争,以及相应的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等”
部分内容。
《万国公法》的出现,体现了西方列强试图以国际法说教中国,从而使清朝与欧美列强建立起为他们所认可的国际关系,把中国纳入世界体系的政治意愿。
要求中国接受国际法,按照西方的规范行事,实际上就是要求中国承认列强强加于己的不平等国际关系。
但是,和那些不愿意将这种文明体系下的国际法律教给清廷的人士相比,英美两国的做法更有益于中国的“现代化”
。
1894年7月16日,日本和英国在伦敦签署了“友好条约”
,这一条约使日本基本处于和英国平等的地位。
日本外交人士为之作出了二十三年的努力,终于成功。
近代,日本向国外派驻长驻使节的历史时期与中国非常接近。
日本于明治三年(1870年)开始向海外派遣第一批驻外使节,清政府在稍后的光绪元年(1875年)派出第一批驻外使臣,晚清完结与明治时代结束的时间也基本一致。
但是,日本驻外公使的任用、升黜及其监督,和清廷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明治初年,外务卿(后来称外务大臣)对使臣的影响逐渐扩大。
明治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实行内阁制度后,颁布各省新的官制,外务省的权限相应扩大了。
在使臣的任命上,明治二十六年,外务省进行官制改革,除了承续先前非代理公使饬任和代理公使奏任的差别之外,另外颁布《外交官领事官及书记生任用令》。
代理公使的任用纳入外务省考试制度的范围,只是“特命全权公使、弁理公使的任用不受本令规程的限制”
(参阅外务省百年史编纂委员会编纂《外务省の百年》)。
在明治二十七年(1894年)修改条约交涉获得初步成功之前,明治政府外交的中心任务是修改不平等条约,外务大臣定期更替,但是这一中心任务始终不变。
驻外公使作为国家外交任务的执行者,在其任职期间,实际上是对主持外交的外务大臣负责。
明治二十七年(1894年),与主要国家的修约交涉次第成功之后,政府外交的重心转向开战外交,当时的外务大臣大隈重信对驻外公使训示之后,驻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俄国、奥地利等国的公使都发表了积极对外扩张的主张。
日本驻外公使始终是日本政府外交政策的忠实执行者。
他们从一开始就在职业化轨道上正常发展。
这种职业化,首先体现在对国际法的驾驭能力上。
当时的中国要实现和日本齐头并进,首先要学会国际法,这方面的学习,体现了近代中国对国际社会的认识过程和态度变化过程。
而诸如朝鲜、琉球等宗藩体系相继倒掉时,不是中国对国际法不知晓,而是国家实力还未达到“有文事者,必须以武略济之”
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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