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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者,无不是饱读诗书之人,深知《春秋》大义。
圣人教育我们说,一旦为人臣子,就不应该有境外之交。
跟敌人讲交情,就是叛国,就是吃里扒外。
在战争中讲和,古来有之,只要利国利民,也没什么不可以的。
然而,陈新甲在朝廷供职,每天与皇帝见面,对两国和谈这样涉及军国利益的大事,居然敢隐瞒不报,擅自妄为,辱国启悔。
有史以来,为人臣者做事就没有这样过分的!
崇祯皇帝把徐石麒的报告看了好几遍,感觉徐石麒并没有说到点子上。
报告里,尽管徐石麒引经据典,证明陈新甲必须严惩。
但是,作为陈新甲专案组的组长,却不知道他和陈新甲的矛盾实质。
徐石麒认为,陈新甲罪在“对两国和谈这样涉及军国利益的大事,居然敢隐瞒不报,擅自妄为,辱国启悔”
,这不是事实,是站不住脚的。
陈新甲是在得到他“能和谈就和谈,兵部相机行事”
的授权之后,才启动和谈模式的,根本不存在“居然敢隐瞒不报,擅自妄为”
。
他之所以让陈新甲非死不可,是因为陈新甲泄露和谈机密,陷他于不义,不肯为他当挡箭牌,破坏他天朝大国皇帝的光辉而伟大的形象。
崇祯皇帝在徐石麒的报告上给出这样的批复:
陈新甲在任期间,有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按律不可饶恕。
但在你的定罪报告中,明显存在罪证不实、引律不准的问题。
烦请刑部复议后,立即上报。
徐石麒反复研究崇祯皇帝的批示后,心中豁然开朗。
陈新甲主持和谈一事,过程绝对不像他想象的那么简单,这里很可能牵扯到崇祯皇帝,这事不能碰。
法官欲置一个人于死地,何患无辞?徐石麒立即调整定罪方向,迅速给崇祯皇帝呈上陈新甲的第二份定罪报告。
在第二份定罪报告里,徐石麒着重强调了陈新甲任兵部尚书期间,由于工作不作为,给国家、政府造成的巨大损失。
陈新甲在主持兵部工作期间,由于领导无方,决策无效,对工作渎职懈怠,致关外4城落入东奴之手,国内72城被暴民占领。
有7位朱氏藩王,或被东奴俘虏,或被暴民所杀。
如此令人发指的失职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给政府造成的恶劣影响之深,建国以来前所未有,闻所未闻。
其所犯罪责之严重,已经超出法律制定者的考虑范围。
在决定国势的松锦大战期间,当清军师老粮竭之时,他不积极调动军队进行追击围剿,错失最佳战机,致使我军1位督师、1位巡抚、2位总兵、明军100多名将官、3063名士卒惨遭屠杀,间接导致锦州、塔山、杏山3城失守,致使历时2年半、耗费军饷无数的战争全面失利。
不论按刑法,还是按军法,陈新甲所犯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均够极刑。
不杀不足以告慰亡灵,不杀不足以泄民愤。
因此,刑部判处陈新甲斩立决,请圣上核实批准。
徐石麒的报告递上去之后,崇祯皇帝立即批准,以“陷藩失地”
的罪名,判处陈新甲极刑。
接着,马绍愉也被以“督战失利”
的罪名,被贬职为民。
至此,本可以延缓明政府灭亡速度的和谈,被一群不了解时局、不明白真相、死抱《春秋》大义不放的朝臣扼杀在摇篮之中。
同时,他们也为清军再一次入关抢掠屠戮,找到合适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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