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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自此急转直下。
岑春煊本来是慈禧的红人,1907年4月二度被放为两广总督。
途经上海时,岑重施故技,称病不就职,本想慈禧可能让自己回京,不料慈禧旋即下旨将其开缺。
至此,党争以奕劻、袁世凯完胜告终。
其实,瞿鸿机和岑春煊失势,与杨翠喜案没有太多关系,而在于触动了慈禧对于戊戌年的敏感神经。
尤其是瞿鸿机曾密请赦还康梁,正中叶赫那拉之忌。
这场对局,冯玉祥回忆录《我的生活》中是这样记载的:“清廷末年,袁世凯部下大名鼎鼎的段芝贵花一万两现银,买了女戏子杨翠喜送给庆亲王的儿子振贝子。
庆亲王被其子所怂恿,即放段芝贵为黑龙江巡抚。
各报纸无不痛加攻击。
江春霖、赵炳麟等三位翰林亦连连上奏参劾。”
杨翠喜案,虽然最终结局是瞿鸿机和岑春煊失势,但就其案本身而言,载振主动辞职,朝廷表示“事已实明,毋庸置议,所请本难照准,惟以奕劻再四恳求,姑准开缺,稍事休养,以备膺任,为国效力”
,但在朝内受到批评之意,不言自明。
段芝贵不得巡抚黑龙江,也算是达到了《京报》爆料的目的。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场纷争唯一的赢家,实际上应是清廷本身。
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场纷争给清朝主动体现自己的改革精神提供了一个机会。
王公贵族、达官显贵,谁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擅自处理公务。
如果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是中晚期清朝司法的回光返照,杨翠喜案就是叶赫那拉的国家形象片。
它传达了一个意思,清政府要力图改变,达到顺应历史潮流的目的。
一年之后的8月,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部君主立宪性质的法律文件。
它限制了皇帝的权力,如虽规定皇帝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
,但“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
在与《大纲》同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中规定“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
,即经济大权也非皇帝专制。
《大纲》体现了三权分立精神,明确规定:“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
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搅,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
以法律形式确定三权分立制度,这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清廷在效法西方的过程中,军事学习德国,政治以英国为师。
《大纲》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前言指出:“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正文再次强调:“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对中国千百年来“刑不上大夫”
的传统观念的极大冲击。
《大纲》宣布,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臣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
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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